東北網2月13日電(記者 雷蕾) 為整頓和規范哈爾濱市的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打擊涉煙草制品犯罪,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13日召開了依法打擊涉煙草制品犯罪公判大會。6起案件2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至15年。
無證無照販假煙
2004年至今,被告人於淑華在無營業執照、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購進價值人民幣19.4萬元的假冒偽劣中華、玉溪、芙蓉王、老仁義、黃哈等卷煙,予以銷售。經偵查,公安人員於2006年10月18日將被告人於淑華捕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於淑華違反國家對煙草專賣的規定,在無營業執照、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非法經營煙草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認定被告人於淑華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假冒名煙商標
被告人李榮根,浙江省溫嶺市人,李於2006年4月份開始僱傭被告人劉鳳華(安徽省臨泉縣人)在雲南省昆明市,生產假『珍品雲煙』和假『玉溪煙』,已銷售的上述假煙價值人民幣197 950元,被公安機關扣繳的上述假煙價值人民幣36 39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榮根、劉鳳華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認定被告人李榮根、劉鳳華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李榮根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已繳納)。判處劉鳳華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未經許可非法經營
2006年初,被告人原麗、夏永剛、柴璐在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卷煙,在廣州市購進大量卷煙,通過哈爾濱市某物流公司運到哈市。
2006年4、5月份,被告人柴璐利用其任哈爾濱鐵路局三棵樹車輛段發電車乘務員的工作便利,為原麗從廣州運輸卷煙到哈市,並從中牟利。
2006年1月7日至4月4日期間,被告人原麗銷售給赫英奇、王學斌、焦秀敏、劉桂梅等人卷煙四十餘次,非法經營額為人民幣365 967元。
經舉報,2006年5月11日,哈爾濱市煙草專賣局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扣押了被告人原麗、夏永剛、柴璐尚未賣出的卷煙3134.9條(27個品種),價值人民幣591 796元,經鑒定有16個品種系假煙。後公安機關將三被告人捕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原麗、夏永剛、柴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賣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認定三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原麗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伍萬元;判處被告人夏永剛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柴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無許可證販假煙
2005年7月到2006年9月期間,被告人張濱康在沒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及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從廣州購買假冒偽劣卷煙,欲加價後通過空車配貨站運輸進行銷售。張濱康為躲避煙草專賣人員檢查,將假冒偽劣卷煙分散藏匿於其家中和其朋友及親屬處。
2006年9月12日4時許,被告人張濱康、張廣臣駕車到哈爾濱市南崗區服裝城附近的配貨站取貨後,行至哈爾濱市道外區景陽街34號門前時,被接到舉報在此等候的公安人員當場捕獲。
2006年9月15日17時許,被告人張濱偉被公安人員捕獲。案發後扣繳偽包裝卷煙7439.1條(共價值人民幣691 803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濱康、張濱偉、張廣臣以假充真,銷售偽劣煙草制品,銷售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依法認定被告人張濱康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四萬元;認定被告人張濱偉、張廣臣犯非法經營罪,判處張濱偉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張廣臣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團伙販假煙價值數百萬
2005年11月,被告人馬澤民、穆天剛伙同龍雲強(在逃)在沒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預謀銷售假冒偽劣卷煙。三人共同經營,被告人馬澤民、穆天剛負責從福建省漳州市購買假冒偽劣卷煙,三人分別聯系買家對外銷售,由穆天剛記賬,銷售所得贓款統一存入馬澤民、穆天剛、楊麗梅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上,三人又在哈爾濱市道裡區、道外區、阿城市租了庫房用於存放假煙。被告人馬澤民、穆天剛又於2006年3月以人民幣1萬元工資僱傭被告人高建軍,同年4月僱傭被告人僱歡,6月末僱傭被告人宋興圍幫助發貨和取貨。被告人高建軍、僱歡、宋興圍在明知是非法銷售假冒偽劣卷煙的情況下,仍幫助其取貨、發貨,五被告人至同年8月9日通過空車配貨站運輸、銷售假冒偽劣卷煙。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澤民、穆天剛、高建軍、僱歡、宋興圍結伙以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銷售以次充好的產品,銷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認定五被告人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馬澤民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判處穆天剛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判處高建軍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判處僱歡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60萬元;判處宋興圍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家族團伙大肆售假
自2004年起,被告人劉志龍先後伙同其妻子張桂敏、高岩松(張桂敏的外甥)、吳曉安、宋玉國、彭飛(高岩松的妹夫)等人在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大肆從廣州、福建等地非法購進假冒偽劣卷煙進行銷售,金額達750餘萬元。哈爾濱市公安局於2006年7月30日在黑龍江省新華印刷廠倉庫和珠江嘉園院裡的車庫內當場查獲該團伙尚未售出的珍品中華、駱駝、玉溪、芙蓉王、老仁義、黃哈等三十餘個品種假煙共計34 668條,價值人民幣150餘萬元。被告人張桂敏受劉志龍指使於2004年4月23日在農業銀行開設賬戶,並從當年5月15日起利用該賬戶收、匯假煙款;被告人高岩松於2005年初開始受劉志龍僱傭,每月工資人民幣1 000元,負責接貨、卸貨及銷售等事宜,涉案金額為人民幣530餘萬元;被告人吳曉安自2005年4月起經高岩松介紹,受被告人劉志龍僱傭為搬運工,每月工資600元,涉案金額為人民幣480餘萬元;被告人宋玉國自2006年6月中旬起,受被告人劉志龍僱傭,每月工資1 000元,負責接貨、送貨及銷售,涉案金額為人民幣26萬餘元;被告人彭飛受高岩松指使,自2006年7月初開始兩次幫助其卸貨,涉案金額為人民幣20餘萬元。
被告人劉志龍等人將部分假煙銷售給被告人時巨春,時巨春伙同楊亮(時巨春的兒子)、劉古佳(時巨春的兒媳)將假煙出售給多家倉買店。自2004年至案發,被告人時巨春累計從劉志龍處購得假煙價值人民幣180餘萬元,並全部售出。楊亮、劉古佳負責接貨、送貨及向劉志龍匯購煙款,被告人時巨春付給被告人楊亮、劉古佳日常開銷每月四、五千元不等。經偵查,公安人員分別於2006年7月30日、8月13日將上述被告人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志龍、張桂敏、時巨春、高岩松、楊亮、劉古佳、吳曉安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法規,以假充真,銷售假冒偽劣卷煙,銷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宋玉國、彭飛明知上述被告人銷售偽劣產品,而積極予以參與,銷售金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其行為亦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認定上述九被告人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劉志龍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判處張桂敏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判處時巨春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高岩松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判處楊亮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劉古佳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吳曉安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判處宋玉國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彭飛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