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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兒子討要離婚協議外的學費 母親將前夫告上法庭
2007-03-07 13:41:34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小亞 陳雲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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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7日電 夫妻二人協議離婚後兒子由妻子撫養,妻子每月只靠拿失業保險金生活,兒子17歲時在技工學校讀書,教育費額外增加了,妻子無法支付,向丈夫要求增加每月撫養費,遭到拒絕。妻子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市法院終審判決,父親李光給付兒子李龍力教育費2350元。

  趙秀麗與李光於2001年10月11日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協議約定兒子李龍力由趙秀麗撫養,李光每月負擔李龍力撫育費210元。李龍力17周歲開始在黑龍江商業高級技工學校就讀,其2003年的學費2300元、2004年度的學費2400元,共計4700元。趙秀麗因為沒有固定職業,每月靠領取失業保險金231元生活。趙秀麗無能力支付兒子學費,要求有固定工作的李光增加每月撫養費,李光不同意,趙秀麗將李光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雖然趙秀麗與李光在協議離婚時約定李光每月負擔李龍力撫育費210元,但是不妨礙李龍力必要時向李光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要求。李龍力現在未成年,教育費額外增加,按照李光現在的每月應發工資,應該適當增加撫育費。趙秀麗的經濟條件較李光差,雖然李龍力由趙秀麗撫養,但李光應負擔4700元教育費的一半。故原審法院判決,李光給付李龍力教育費2350元,自2005年12月起每月給付李龍力撫育費320元。

  李光對判決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市中院審理後認為,父母對婚生子女有教育、撫養的義務。李龍力主張增加撫養費及教育費是合理的要求,因李龍力未成年,李龍力的學業費理應由李光及趙秀麗共同負擔。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