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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修改實施 個體診所不可遍地開花
2007-03-13 09:39:49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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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13日電 記者從省衛生廳了解到,12日,經省人民政府重新修改後的《黑龍江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實施。該《辦法》對醫療機構的執業和監督等多個方面都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包括『個人不得申請在農村鄉(鎮)、村設置醫療機構』,『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或死產證明』等內容。農村不得設個體診所

  據了解,在黑龍江省有六種情況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其中包括:有國家規定不得設置醫療機構的情形的;男性在70周歲以上,女性在65周歲以上的;個人在農村鄉(鎮)、村設置醫療機構的;城市(含縣城)設置非公立醫療機構數高出每萬人口設置一個醫療機構比例的;擬設置的非公立醫療機構距公立醫療機構的距離不足1公裡,並擬設置的診療科目與公立醫療機構診療科目重復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不符合規定的。城市不可設個體接生診所

  申請醫療機構不予登記的情況包括:醫療機構用房與居民共同使用同一通行道;不具備專科條件醫療機構開設腫瘤、精神、傳染、結核病科;非公立醫療機構聘用在職衛生技術人員、聘用男性超過70周歲、女性超過65周歲的人員從事診療活動的(原辦法為:非公立醫療機構聘用在職衛生技術人員、聘用男性超過70周歲、女性超過65周歲的人員、聘用無《行醫許可證》的人員從事診療活動的);城市(含縣級)的個體接生診所等。特殊病案應永久保存

  《辦法》規定,醫療機構對門診、住院病人應當建立完整的病案。門診病人超出15年不再來院就診的,其病案可以下架登記銷毀。住院病人病案保存期不得少於30年,特殊病案應當永久保存。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死產醫學證明報告單等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或死產證明。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等不得開展計劃生育手術,未經批准不得從事接生和治療性病業務。離退休醫生不得多處受聘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未經登記機關批准,不得帶徒從醫。同時公立醫療機構離退休衛生技術人員取得《行醫許可證》後,只能在一所醫療機構執業,不得多處受聘。

  違反本辦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