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北網3月29日電 面對哈爾濱市戶外廣告雜亂差的現狀,日前,政府已經決定全方位清理並規范戶外廣告設施。連日來,廣大市民最為關心的是:規范的戶外廣告應該設置成什麼樣?什麼地方是戶外廣告設置的禁區?28日,哈市規劃局副局長吳松濤博士和哈工大建築計劃與設計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鄒廣天教授用直觀的圖例和技術規定給出了權威解釋。
3米寬人行道禁設廣告
商業中心區戶外廣告以通透式霓虹燈廣告、立體廣告為主,宜采用近人尺度;對外交通道路、場站周邊應著重宣傳名優品牌及特色產品,可采用噴繪、霓虹燈廣告,應突出夜間景觀效果;重點街路兩側應與周邊環境協調一致,原則上宜采用噴繪、霓虹燈廣告,在街道中部及建築裙房以靜態、暖色調為主,在路口處及高層頂部以動態、冷色調為主;開發區道路兩側應體現現代科技氛圍,以霓虹燈廣告、立體廣告和電子屏為主,運用新材料、新技術,展示高新技術成果;內河兩岸及大中型公共綠地周邊應按規劃適當控制設置,以小品燈箱廣告為主,應近人尺度,形式色彩淡雅別致。同時,寬度小於3米的人行道不得設置廣告牌;寬度小於6米的人行道不得設置實體造型廣告設施。
廣告牌匾不能擋光
建築物屋頂設置的廣告設施,在征得產權人同意後,設置的戶外廣告不得影響相鄰居住建築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廣告設施的高度應計入建築高度,其間距應符合《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透空字體除外)。
建築物上的廣告不能尺度過大,建築物高度小於10米,廣告的最大高度不得大於2米;當建築物高度大於10米且小於50米時,廣告設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於6米,且不得大於建築物高度的1/5;當建築物高度大於50米時,廣告設施的最大高度也不得大於8米,並應做成透體霓虹燈。國家機關和保護建築樓頂只能設置宣傳單位名稱的通透字體形式廣告。居住建築樓頂只能設置宣傳樓體或小區名稱的通透字體形式廣告,並應取得全體相關業主及物業部門同意。
天橋廣告不能高過護欄
貼附在城市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設置的戶外廣告,廣告設施上端不得超過橋體護欄上邊緣,下端不得低於橋體實體部分底邊;廣告形式原則上應采用通透字體霓虹燈形式。
用船只、碼頭、躉船等水上各類交通設施設置的戶外廣告,廣告設施高度不得大於3米;應盡量做成通透形式,以減少對市民和游人觀賞江面景觀的影響。
同時,對於高度大於12米的擎天柱廣告,本次規定了在城市三環路以內地區不得設置這樣的大型單立柱廣告設施。
19種地方禁設廣告
國家機關;保護建築;交通標志;毗鄰建築物之間;道路交叉口;高壓電線;天橋扶梯;交通信號;跨道設置;坡屋頂頂部;風景名勝區;透空圍牆上;影響群眾生活;公共建築出入口;依附於行道樹;影響植物生長;直接遮擋綠化;毀損綠地的情形;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區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