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3日電 4月1日,由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次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對訴訟費加以規范,辦法多處下調訴訟費標准,大大降低了老百姓打官司的門檻。省城律師王澤敏分析認為,訴訟成本降低了是新辦法的明顯特點。
10萬元以下案件當事人最受益
王澤敏說,財產案件的收費比例降低,是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最大變化。新辦法規定,財產案件收費比例的起點由現行的4%下調為2.5%。非財產案件中,涉及損害賠償的,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將不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新辦法將按照0.5%的比例交納訴訟費的標的額由100萬調整到2000萬。
王澤敏說,如按照舊的收費標准,10萬元標的額的財產糾紛案件當事人要支付3510元訴訟費(1千元收50元,1千元到5萬元部分收1960元,5萬元到10萬元部分收1500元。計算公式是50+49000×4%+50000×3%=3510)。而按照新的辦法,當事人只要交2300元訴訟費即可(1萬元部分收50元,1萬元到10萬元部分收2250元。計算公式是50+90000×2.5%=2300)。
王律師說,基層法院受理的大部分財產案件標的額都在10萬元以下,新辦法中財產爭議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的當事人受益最大,但對標的額很大的財產案件,訴訟費將增加。
『民告官』賠償最多收100元
按照舊辦法規定,有爭議金額的,要按財產案件收費標准交納。新辦法規定,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行政案件不論是否涉及財產,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費,不再按照爭議標的收費,降低了『民告官』成本。
按照舊的訴訟費收費標准,例如主張30萬元行政賠償的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需交納7010元訴訟費。而按照新辦法,當事人只需支付50元訴訟費。
離婚分割財產20萬元以下的最多收300元
新辦法規定,離婚案件不需另行收費的最高限額有大幅度提高。舊辦法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新辦法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這就是說,涉及10萬元財產需要分割的離婚案件,按照舊辦法的規定當事人需交納950元,按新辦法最多交納300元。
王澤敏分析認為,新辦法對爭議財產數額相對較高的案件,可使當事人省下一大筆費用。
王律師以一件涉及財產分割20萬元的離婚案件為例:根據舊辦法,收費為50元+(20萬元-1萬元)×1%%=1950元;根據新辦法,收費為300元(以上限計算)+0元=300元。也就是說,當事人可省1650元。
保全案件申請費5000元封頂
根據舊辦法,申請訴前保全、訴訟保全的案件,保全財產的金額或價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的比例交納費用;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的比例交納費用。根據新辦法,『起步價』和超過部分還是按原先辦法執行,但增加了一項『硬』規定,即申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高不超過5000元。
王律師說,對於保全大額財產,此舉能讓不少當事人受益。
四種情形免費打官司
舊辦法規定,對於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提審、再審的案件,可以免交訴訟費。舊辦法對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撫恤金和勞動報酬的案件,只規定原告可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審結時,由敗訴方負擔。
新辦法增加了可免交訴訟費的四種情形: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人員,法院應當准予減繳訴訟費用,但減繳比例不得低於30%%。
兩種情形訴訟減半收費
在新收費辦法中,兩種情形下的訴訟費收取標准降低至舊標准的一半:當事人申請撤訴、調解結案或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舊辦法對調解結案或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均全額收費);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新辦法增加收費的項目:一是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要交納50元至100元。二是新標准規定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的1/3交納。如果申請的標的在2萬元以上,則交納的費用就會比舊標准多。如一件10萬元的債務案,申請支付令原來只要100元,現在就需將近800元。
『其他費用』被取消
舊辦法規定,當事人依法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支付令的,要按照規定的標准預先交納申請執行費。
根據新辦法,法院只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王律師說,打過官司的人都知道,一些標的額較小的案件,其他訴訟費是全部訴訟費中的『大頭』,一件標的額幾萬元的勞動糾紛案件,其他訴訟費可達兩三千元,這項收費的取消,可以大大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
新辦法還規定,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及行政賠償案件等,當事人無需交納案件受理費。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等,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必須先執行,後向被執行人收費。
新辦法規定,調解書也一樣具有法律效力。經調解,如果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或是延期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法院將先執行再收費。
新辦法還取消其他訴訟費和執行實際支出費用,實行『先執行、後收費』。新辦法的訴訟費交納范圍非常明確,只有3類: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出庭日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舊辦法中的『其他費用』、『實際支出費用』均被取消。
新辦法規定,『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訴訟費收入將『縮水』?
采訪時,我省某法院一位負責立案庭工作的負責人對記者說,按照辦法適用簡易程序及調解結案都需要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的規定,法院僅在財產類案件方面的受理費就將下降近2/3!這無疑是基層法院訴訟收費的一次嚴重『縮水』。
這位法官說,按照新辦法的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這雖然不會減少法院的訴訟收費,但不預交執行費,就需要依靠財政預支來維持法院正常辦案。這其中涉及到預支、報銷等許多需要制度進行規范的環節,如果哪個環節不到位、不及時,勢必會出現辦案經費不到位或不足的情況,使得法院工作無法正常開展,也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甚至會損害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