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6日電 重新修訂的《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從15日起開始正式頒布實施,它與原有的《拆遷辦法》在哪些方面有所變化和調整?昨天,哈爾濱市拆遷辦負責人向記者解讀了群眾關心的新《辦法》中所涉及的焦點問題。
困難家庭房屋拆遷保障更完善
據了解,新《拆遷辦法》對住房困難家庭補償標准有所提高。本市道裡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平房區、松北區的拆遷項目的住房困難家庭補償標准、照顧標准和廉租戶拆遷安置規定如下:
(一)被拆遷人或者按照新拆遷辦法第三十五條三款規定給予貨幣補償的房屋承租人,其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本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的,住房困難家庭補償標准為7萬元。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低於7萬元的,由拆遷人按7萬元給予補償。
(二)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給予2萬元照顧;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給予1萬元照顧。
(三)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依法取得廉租住房資格尚未兌現實物配租的,由拆遷人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1.區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范圍內的廉租戶進行統計後,到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核實。拆遷人按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確定的面積和樓層等標准向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廉租戶承租使用。該房屋產權歸國家所有,納入廉租住房體系。
2.廉租戶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款的百分之七十交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作為廉租抵押金,百分之三十交給廉租戶。
3.該戶不再具備承租廉租住房的條件時,應當將承租的廉租住房交還給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將廉租抵押金返還給該住戶。
呼蘭區、阿城區和各縣(市)的住房困難家庭補償標准、照顧標准和廉租戶拆遷安置的規定,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非住宅房屋補償分三類
據了解,實踐中,非住宅房屋因使用類型不同,其市場價值和經營效益差距較大,為更加合理地進行估價補償。新《拆遷辦法》規定,非住宅房屋應當按商業、工業、辦公等不同類型分類估價。
『住改非』補償標准提高
據介紹,住宅房屋用作經營,也就是所說的『住改非』,是拆遷中經常遇到的情況,為使其補償金額更為接近市場價值,新《拆遷辦法》規定,拆遷的住宅房屋作經營使用,只要在拆遷通告發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經營手續、稅務登記證並有納稅記錄,且房屋所有權證書、合法經營手續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是一致的,其補償金額按照同類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價金額的平均值確定。
維護被拆遷人補償方式選擇權
針對產權調換落實較難的實際情況,新拆遷辦法從三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是在拆遷方案中落實產權調換房屋。要求拆遷人在拆遷方案中,明確產權調換房屋標准、房源,確保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能夠將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樓層、戶型等內容,進行明確約定。二是保障就地產權調換。按照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在拆遷范圍內產權調換。三是可以協商確定產權調換房屋價格。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時,既可以通過評估,也可以通過與拆遷人協商確定所調換房屋價格。將『回購房』納入產權調換這種補償方式中,解決『回購房』不受法律保護問題。通過以上三個方面的規定,有力維護了被拆遷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保障了產權調換方式的實現。
『超期』臨時建築將被依法查處
原《拆遷辦法》對無合法手續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臨時建築,只強調不予補償,但這些建築如何處理未作規定。為解決這一問題,新《拆遷辦法》規定,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臨時建築,由城市規劃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未搬遷房屋不得擅停水電氣熱
實踐中,部分拆遷人為加快拆遷進程,擅自對未搬遷的被拆遷房屋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甚至予以損壞、拆除,違法拆遷、野蠻拆遷也時有發生,嚴重侵犯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些問題,新《拆遷辦法》規定,拆遷人應當保證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完好,不得擅自損壞或者拆除,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否則,由拆遷人及時組織恢復,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給被拆遷人臨遷補助費和損失補助
原《拆遷辦法》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不支付臨遷補助費。考慮到被拆遷人搬遷購房是被動的,即使得到貨幣補償款後,通常不能立刻購房,往往需要臨時尋找房屋進行過渡,所以應當給予被拆遷人一定數額的臨遷補助和損失補助較為合理。為此,新《拆遷辦法》規定,對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遷補助費,並對因拆遷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給予6個月的損失補助。
被拆遷房屋裝飾裝修補償金需協商
原《拆遷辦法》中沒有對房屋裝飾裝修給予補償的具體規定,但房屋拆遷後,原裝飾裝修必然被拆除,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因此拆遷人應當對這部分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償。新《拆遷辦法》規定,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主要是通過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估價機構按照有關標准估價確定。
被拆遷房的用途和面積認定有細規
新《拆遷辦法》對房屋用途和面積的認定,是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為准;未標明的,以房屋權屬檔案記載為准;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標明的為准。
公有租賃房屋的用途、建築面積以房屋租賃手續標明的為准;未標明的,以檔案記載為准。租賃手續以及租賃檔案均未標明建築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的面積為准;沒有條件測量的,使用面積按照規定的換算系數換算為建築面積
公告後半年內拆遷范圍不辦手續
為保證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拆遷當事人的利益,新《拆遷辦法》規定,在拆遷通告發布的拆遷范圍和有效期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不得辦理與拆遷補償有關的企事業單位變更手續。同時也規定了各職能部門暫停辦理上述相關手續,但暫停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已拆遷項目不按新辦法補償
市拆遷辦負責人告訴記者,這是一個溯及力問題,新《拆遷辦法》不具有溯及力,只適用新拆遷項目,也就是新《拆遷辦法》施行後領取拆遷許可證的項目;新《拆遷辦法》施行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已實施拆遷的,仍按照原《拆遷辦法》執行。也就是原拆遷項目的拆遷政策、補償標准保持不變。
被拆遷居民拆遷信訪需到區
據了解,被拆遷居民應到各轄區內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反映拆遷信訪訴求,對基層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信訪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到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信訪復查。
拆遷估價分5步走
新《拆遷辦法》為了保證拆遷估價的公開、公正和透明,允許被拆遷人對評估價格提出異議,按程序需要以下環節:
一是規定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采取拆遷當事人抽簽或投票等方式。
二是要求估價機構將被拆遷人的名稱、地址、估價方法和結果等內容進行公示(7天),對拆遷當事人提出的疑問進行現場諮詢和解釋。
三是要求估價機構在公示期滿後,將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提供給委托人,委托人是拆遷人的,委托人還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報告。
四是拆遷當事人對估價報告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進行復核(該機構收到書面申請5日內給予答復),也可以另行委托評估機構進行復估(該機構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五是拆遷當事人對復核、復估結果仍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復核意見、復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該委員會應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