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6日電 15日起,《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正式實施,哈爾濱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主任張同海就新《辦法》的具體情況,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
記者:新《辦法》在拆遷保障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張同海:被拆遷人的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本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且貨幣補償金額低於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補償標准的,按照住房困難家庭補償標准進行補償——哈市道裡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平房區、松北區為7萬元;呼蘭區、阿城區和各縣市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制定最低補償保障標准。
另外,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給予照顧——位於哈市道裡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平房區、松北區的低保戶,增加2萬元補助,每名殘疾人增加1萬元補助;呼蘭區、阿城區和各縣市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制定最低補償保障標准。
記者:新《辦法》在廉租戶的問題上是如何規定的?
張同海: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依法取得廉租房資格尚未兌現實物配租的,拆遷人要按規定向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廉租戶承租使用。該房屋產權歸國家所有,納入廉租住房體系。廉租戶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70%交由哈市房屋廉租住房管理部門,作為廉租抵押金,30%交給廉租戶。在該戶退出廉租住房體系時,廉租抵押金返還該住戶。
記者:非住宅房屋因使用類型不同,其市場價值和經營效益差距較大,新《辦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張同海:新《辦法》規定,非住宅房屋應當按商業、工業、辦公等不同類型分類估價。而住宅房屋用作經營,也就是所說的『住改非』,是拆遷中經常遇到的情況,為使其補償金額更為接近市場價值,新《辦法》規定,拆遷的住宅房屋做經營使用,只要在拆遷通告發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經營手續、稅務登記證並有納稅記錄,且房屋所有權證書、合法經營手續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是一致的,其補償金額按照同類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價金額的平均值確定。
記者:新《辦法》和原《辦法》相比,臨遷補助費的規定有什麼區別?
張同海:原拆遷辦法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不支付臨遷補助費。考慮到被拆遷人搬遷購房是被動的,即使得到貨幣補償款後,通常不能立刻購房,往往需要臨時尋找房屋,所以應當給予被拆遷人一定數額的臨遷補助和損失補助較為合理。為此,新《辦法》規定,對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遷補助費,並對因拆遷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給予6個月的損失補助。
記者:房屋估價的公正性問題一直備受市民關注,新《辦法》在這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張同海:新《辦法》規定:一、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采取拆遷當事人抽簽或投票等方式。二、估價機構要將被拆遷人的名稱、地址、估價方法和結果等內容進行公示,對拆遷當事人提出的疑問進行現場諮詢和解釋。三、公示期滿後,估價機構要將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提供給委托人,委托人是拆遷人的,委托人還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報告。四、拆遷當事人對估價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原估價機構進行復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評估機構進行復估。五、拆遷當事人對復核、復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
同時,新《辦法》還規定,被拆遷人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可通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估價機構按有關標准估價確定。
記者:以前,動遷戶要求回遷時,產權調換經常遇到困難,新《辦法》在這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張同海:新《辦法》從三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是在拆遷方案中落實產權調換房屋。要求拆遷人在拆遷方案中,明確產權調換房屋標准、房源,確保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能夠將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樓層、戶型等內容,進行明確約定。二是保障就地產權調換。按照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在拆遷范圍內產權調換。三是可以協商確定產權調換房屋價格。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時,既可以通過評估,也可以通過與拆遷人協商確定所調換房屋價格。
記者:因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有的拆遷人采取野蠻行為,停了被拆遷人的水和電,新《辦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張同海:部分拆遷人為加快拆遷進程,擅自對未搬遷的被拆遷房屋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違法拆遷、野蠻拆遷也時有發生,嚴重侵犯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些問題,新《辦法》規定,拆遷人應當保證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完好,不得擅自損壞或者拆除,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否則,由拆遷人及時組織恢復,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記者:為多拿一些拆遷補償,有的被拆遷人翻蓋、擴建被拆遷房屋,新《辦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張同海:為保證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拆遷當事人的利益,新《辦法》規定,在拆遷通告發布的拆遷范圍和有效期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不得辦理與拆遷補償有關的企事業單位變更手續。同時也規定了各職能部門暫停辦理上述相關手續,但暫停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記者:原《辦法》對無合法手續的違法建築只強調不予補償,但沒有規定如何處理這些建築,對此新《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張同海:按新《辦法》,今後大部分拆遷管理職能下放的區拆遷辦。新《辦法》規定,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臨時建築,200平方米建築面積以上歸城市規劃部門依法查處,200平方米建築面積以下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記者:新《辦法》的適用情況?
張同海:新《辦法》不具有溯及力,只適用新拆遷項目,也就是新拆遷辦法施行後領取拆遷許可證的項目;新拆遷辦法施行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已實施拆遷的,仍按照原拆遷辦法執行。同時,為保證城市建設秩序,新《辦法》仍然保留了行政強制執行拆遷和司法強制拆遷兩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