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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機動車肇事無事故責任也賠償
2007-06-30 08:54:38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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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30日電 29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新聞發布會。據了解,該《條例》已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7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條款最多的一部地方性法規,填補了黑龍江省沒有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規的空白。新《條例》既保證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權,又堅持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省領導馬淑潔、王東華出席新聞發布會。

  機動車肇事無責也要賠5%—10%

  《條例》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強調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的立法目的。明確了作為高速運輸工具的機動車一方,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避讓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以及清潔維修作業人員的重要原則。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主要責任時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負事故同等責任時應承擔60%賠償責任,負事故次要責任時應承擔40%賠償責任,即使機動車一方無事故責任也要承擔5%—10%的賠償責任,以此來強化機動車駕駛人的安全駕駛意識和保障作為相對弱勢群體的行人的權益。

  《條例》對肇事逃逸、醉酒駕車、無證駕車、駕駛報廢機動車、嚴重超員、超速等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均規定按照最高處罰標准處罰。此外,針對保障盲人等特殊群體權益,《條例》還作出了必須按規定建設盲道,任何人不得佔用盲道等規定。

  道路設施設置市民有權提建議

  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將立法為民、方便群體、合理制約行政權力作為立法原則。《條例》規定了人民群眾對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知情權,如有關部門增設單行標志、禁行標志等限制性道路管理措施的,應提前15天向社會公告,征求群眾意見。在此基礎上,《條例》規定了人民群眾針對道路通行設施設置的建議權,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等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和調整提出建議,如對減速帶、人行紅綠燈,人行過街橫道等設施的增設等等,有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必須作出答復。

  交警九種違法行為將被行政處分

  《條例》對交通警察執法過程中未及時發還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或者未放行車輛的,對公民舉報或者投訴的問題袒護、推諉、不查處的,違法取證的等九種常見的違法行為作出了給予相應行政處分的規定。同時在衡量罰款標准的設立時,堅持處罰和教育並重的原則,對輕微違法行為不罰款,如《條例》中作出了車輛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下對駕駛人應當給予警告,不予罰款等規定。

  明確處理時限防止扣車時間過長

  《條例》從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困難出發,將切實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重要立法任務。針對接送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的車輛存在很大安全隱患的問題,《條例》規定用於接送這類人群的車輛,應當放置專用標志,保持技術狀況良好,並按照營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檢驗期限進行檢驗,禁止使用非載客車輛接送。駕駛人應當有3年以上駕駛該型機動車的駕駛經歷,並且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和前3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等內容。從車輛准入、技術狀況、安全檢驗、駕駛人資質等各方面進行規范。

  針對社會上反映的交警執法自由權過大,同一違法行為處罰標准不一致問題,《條例》在制定具體罰款執行標准時,多數明確了單一標准。針對交通違章扣車時間較長、停車費用較高的現實情況,《條例》作出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拖拽的違法車輛,應當在駕駛人提供有效證件或者合法證明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之時起當日內處理完畢』的規定。

  針對黑龍江省入冬時節大量存儲秋菜的省情,《條例》作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農副產品銷售集中的季節制定有關特別通行規定』,方便農民銷售自產蔬菜的規定。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