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9日電 日前,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7月1日起,由建設部制定並發布的新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開始實行,1993年9月1日開始實行的同名法規同期廢止。
據了解,和舊版相比較,新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均做出了更細致、更明確、操作性更強的規定。
新版增加了許多新條款,如其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所應具備的條件、應履行的義務。還規定了政府部門的監督、監管權利和義務。這些均體現了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由政府主導行政體制向企業化市場體制的轉變。
更為突出的,新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對相關責任人規定了更加嚴厲而具體的法律責任。如它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它還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它還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