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1日電 日前,雙鴨山市在全省首開先河,出臺並實施了《商品房預銷售款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近年來,雙鴨山市建築市場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商品房多年不能交工、小區基礎設施不配套、一房多售,以及挪用、抽逃資金等現象,有的住宅小區建築工期長達六七年之久,遲遲不能交付使用,有的因沒有經過綜合驗收致使居民無法辦理房照,嚴重侵害了百姓的利益,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也給社會安定埋下了安全隱患。本《辦法》的出臺旨在進一步規范市區商品房預銷售款的監督管理,保障預銷售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所稱商品房(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款,是指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依法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全部預銷售完前,由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預付款、房價款(包括預銷售商品房按揭貸款、商業開發貸款)、保證金等各種收入。凡在雙鴨山市區內經批准預銷售的商品房的預銷售款均適用本《辦法》。
《辦法》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必須到指定的商業銀行開立商品房預銷售款專用賬戶,並與雙鴨山市房產管理局和指定的商業銀行簽訂《商品房預銷售款專用賬戶監管協議書》,將預售房款全部存入專用賬戶,並按預銷售款監管協議在市房產管理局監管下合理使用預銷售房款。《辦法》對專用賬戶留存金額作了詳細規定,並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在全部銷售完商品房後,將售房情況在預銷售場所公示15日,無異議後,到市房產管理局指定的商業銀行辦理撤銷監管賬戶手續。
據了解,開發建設單位違反規定直接收存預銷售款,市房產管理局可責領其改正,提請降低或注銷其房地產開發資質,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在媒體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