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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就業新規維護平等勞動權利 不得拒錄乙肝病原攜帶者
2007-09-18 09:38:08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趙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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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18日電 在17日舉行的黑龍江省學習貫徹《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工作會議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就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就業促進法》進行了解讀。其中特別強調,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反對就業歧視,《就業促進法》對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的平等勞動權利等作了具體規定,勞動者受到就業歧視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些乙肝病原攜帶者在求職時常常遭到用人單位拒絕。根據有關醫學資料,一般的乙肝病原攜帶者傳染性很小,對健康危害也不大。《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也就是說,其他任何機關或單位禁止錄用乙肝病原攜帶者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在保障公平就業方面,《就業促進法》規定,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保障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保障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針對職業介紹機構的不正當行為,《就業促進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