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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行政機關領導問責暫行辦法》實施
2007-11-02 14:23:21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戚泥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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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2日電 從1日起,《哈爾濱市行政機關領導問責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它標志著哈爾濱市行政問責工作全面步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問責制是指領導在工作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確定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致使其領導的機關(系統)政令不暢、秩序混亂、效能低下,損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市政府將依法予以過問並追究責任。對被問責的行政領導,將采取責令其限期整改、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建議降職或免職的方式追究責任。

  問責對象和范圍是市政府所屬部門和市、區、縣(市)的主要負責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同時在《辦法》中規定了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對本部門內設機構、本級政府所屬部門的負責人進行問責。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市行政監察部門舉報有問責情形的行政機關和行政領導,監察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經查證屬實需要啟動問責程序的,向市長提出問責建議,由市長啟動問責程序;行政機關或者行政領導有本辦法規定的問責情形的,市長可以直接啟動問責程序。

  問責與行政處分都屬於追究責任的方式,兩者並行不悖,可以同時使用。對有關行政機關領導乾部問責後,需要繼續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不能用問責代替有關處分。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