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8日電 27日,《哈爾濱市行政機關領導問責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根據該《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哈市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其領導的機關(系統)政令不暢、秩序混亂、效能低下,損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將予以過問並追究責任。
據哈市政府法制辦相關人士介紹,由於對行政機關領導乾部自身的約束甚少,致使一些行政機關執法不嚴、執行不力、效能低下,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四平八穩』當『太平官』,無所作為缺乏責任意識。因此,制定《辦法》,建立並實行行政機關領導乾部問責制度。
其中,《辦法》規定了16種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情形,應當對其領導問責。
一是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哈市政府確定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的。
二是不正確執行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決策和部署,給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國家財產造成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政府整體工作部署的。
三是違反規定進行決策,發生重大決策失誤的。
四是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行政強制措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五是未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制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
六是發生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時瞞報、謊報、遲報,或者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上級要求和實際情況及時、妥善、有效處理和組織有關救援工作的。
七是對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監管不力,或者發現隱患後不采取措施處理或者措施不力,出現重大事故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是非法乾預市場經濟活動、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行為監管不力或者縱容、包庇的。
九是截留、滯留、擠佔或者挪用財政專項資金和政府代管資金的。
十是在決定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投產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十一是違反規定安排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造成資金浪費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二是因疏於管理、處置不當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遭受嚴重損害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其他情形。
十三是本部門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群眾反映強烈的。
十四是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不及時解決和改進,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事件處置不當造成矛盾激化,影響社會穩定的。
十五是決策失誤造成行政訴訟敗訴或者在行政復議中具體行政行為被改變給國家造成損失的。
十六是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監察部門、審計部門、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此外,《辦法》規定,對行政領導有違反規定泄漏國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利用工作之便掌握未公開信息為自己或者親屬牟取利益的;對本行政機關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縱容的;授意、指使、縱容本部門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或者阻撓、乾預、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以及對辦案人、檢舉人、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也應當被問責。
行政領導被問責的,《辦法》作出了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責令辭職等責任追究形式,嚴重的將建議降職或者免職。
[發表評論] 來源:黑龍江新聞網-生活報編輯:李愛民作者:首席記者張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