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日電 《勞動合同法》今天正式實施,就《勞動合同法》的熱點內容,及目前哈爾濱市勞動關系存在的諸多問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進行了權威解讀,並提醒勞動者,應盡快掌握相關法律規定,避免產生糾紛,損害自身利益。
原勞動合同可繼續履行
不少人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失效了。對此,市勞動局副局長王璞表示,已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不與《勞動合同法》規定內容相違背,可繼續履行。他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已制定了勞動合同范本,但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制定,但必須包括《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9個必備條款。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合同,應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以審查其中是否有與《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相違背的內容。
進一步擴大適用范圍
王璞介紹,《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適用范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在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管理體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因此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規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也就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系,並執行《勞動合同法》。
簽訂勞動合同四注意
王璞介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要重點了解用人單位是否具有合法的用工資格;勞動合同簽訂前,勞動者享有知情權,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告知與工作相關的信息;用人單位要提供完善合法規范的合同文本,勞動者要認真閱讀勞動合同規定的必備條款,同時雙方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調訂立約定條款,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雙方各持一份,解除後應保管兩年備查。
支付違約金相應條件
若違反約定,勞動者也需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違約金,但這是有條件的。王璞介紹,《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做了兩個方面的規定:一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二是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對違反約定服務期的,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當分攤的培訓費用。他解釋說,如果約定服務期限是三年,勞動者已履行了一年,那麼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則不能超過剩餘兩年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對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按約定的范圍、地域、期限和約定違約金額,由勞動者支付。他說,《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上述兩種情形外,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兩不找』應及時清理
目前還存在大量的『兩不找』人員,員工不找企業,企業不找員工,有的員工甚至十幾年不與企業聯系。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副處長李國濱表示,用人單位應盡早進行勞動關系清理,在崗人員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不在崗人員要及時按照相關手續清理勞動關系,他說,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依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副處長李國濱介紹,根據《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此作了修改和補充:規定將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調整為勞動者可以不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同時督促用人單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補充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考慮到用人單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規定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變更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李國濱介紹,《勞動合同法》在延續《勞動法》等有關規定的同時,對用人單位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了一些新規定,勞動者應詳細了解。
如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的行為,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這樣可以督促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規定,還可防止用人單位故意違法,逼迫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規避支付經濟補償。
再比如,還增加規定了向高收入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限額。即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避免過於加重用人單位的人工成本,同時合理調節高收入勞動者的收入水平。
企業裁員必須合理合法
前一階段出現的『華為員工辭職案』等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對此,李國濱表示,這種行為的目的就是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減低企業用人成本。他說,這種短時間內集中讓員工自動辭職後工齡清零,或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轉為勞務派遣,都是違法和無效的。不僅無法規避法律,還將會付出更多的法律成本。同時,還將加劇勞資矛盾,對於企業長遠發展也極為不利。
作為勞動者,應當主動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充分利用工會組織和職代會的力量,通過監督用人單位履行相關法律程序,規范企業裁員行為,或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的形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