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5日電 4日,記者從哈市政府法制辦獲悉,為加強人纔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規范人纔中介服務活動,哈市正式出臺《哈爾濱市人纔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並於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辦法》規定,設立人纔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與開展人纔中介服務業務相適應的場所和設施,場地面積不低於90平方米;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0萬元;有5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取得人纔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等。
另外,由於人纔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存在諸多漏洞,很多通過該機構派遣出去的被派遣人纔利益受到侵害。新《辦法》規定,從事人纔派遣業務的人纔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與被派遣人纔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人纔中介服務機構與被派遣人纔簽訂的聘用合同的期限應當在二年以上,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人纔在無工作期間,人纔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辦法》還規定,人纔中介服務機構派遣人纔,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人纔派遣協議。人纔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為被派遣人纔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提供人事代理、技能培訓和相關人事勞動法律諮詢等服務。用人單位應當為被派遣人纔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人纔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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