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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辦大集體改革年內完成 失業者納入再就業扶持
2008-01-17 08:59:00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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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17日電 為貫徹落實省委十屆四次全會精神,今年哈爾濱市將積極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采取重組改制、分立改制、產權出售、清算解散及其他改制形式實施改革,力爭上半年有實質性進展,下半年全面推進,年底前將基本完成具備改革條件企業的改革任務。

  因企制宜,多種形式實施改革

  哈爾濱市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將根據其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等情況,采取因企制宜、分類推進、並改結合、分步實施的辦法。

  對於資產質量較好、生產經營正常的廠辦大集體企業,將進行資產重組,將其改制為產權清晰、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對於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廠辦大集體企業,將依據國家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政策,實行分立改制,使之脫離母體,面向社會吸納經營者、技術骨乾、職工和社會資本,創辦股份合作制企業;對於生產規模較小、資產及債權比較清晰的廠辦大集體,將在妥善安置職工和處理債務的基礎上,采取產權出售形式,通過職工收購組建股份制企業或面向社會拍賣等方式進行出售;對於不具備改制重組條件或長期停產、虧損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廠辦大集體,將在妥善安置職工的前提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清算財產、解散企業或依法破產。根據廠辦大集體企業的實際狀況,還可采取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范圍內的其他改制形式。

  經濟補償,兼顧各方承受能力

  據悉,哈爾濱市在推進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中將統籌兼顧各方面承受能力,落實經濟補償金支付渠道,在廠辦大集體企業自身承受能力不足的情況下,由主辦企業、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貼。

  ———對於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未與改制存續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給予經濟補償。補償標准按照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企業生產經營不正常且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市區屬企業經濟補償金計算標准按照不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實發468元,其餘額用於職工交納社會保險費;縣(市)屬企業經濟補償金計算最低標准由當地政府確定。

  ———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以審批部門批准企業改制或清算方案之日為截止日期,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由於職工個人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不計算工作年限,在計算補償金時扣除。

  下崗失業人員享國企同等政策

  按規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經認定已無生產經營能力、確實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廠辦大集體企業,其已退休人員不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將根據《哈爾濱市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已經沒有生產能力且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費工作的實施辦法》的規定,由民政部門按企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月發放生活費。

  對於未參加失業保險的廠辦大集體企業,將進行失業保險登記,補繳失業保險費,其失業人員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對於市屬統籌范圍內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廠辦大集體改制企業,將為其在職職工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其退休人員以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繳足15年的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補貼60%,個人承擔40%)後,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據悉,根據國務院、省及市有關規定,對廠辦大集體企業改制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失業人員,納入實施再就業扶持政策范圍,享受與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同等政策。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