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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應警惕哪些陷阱
2008-01-29 10:27:00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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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29日電 進行二手房交易最應警惕的陷阱:

  產權狀況陷阱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不得轉讓。另外,若房屋仍設定抵押,交易中心也不會辦理此種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而上述兩種情況,常常會被購房者忽略,而房屋業主通常不會主動提及。如此,可能造成買賣合同已簽訂,買方首期款也已支付業主後,在辦理產權過戶的過程中發現房屋不能轉讓,由此可能給買方造成很大的損失。

  規避方法:在簽訂買賣合同前,購房人應到房屋所在區域的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狀況調查(產調),以確定該房屋是否存在限制或禁止轉讓的情形。

  房屋類型陷阱

  現在市面上的房屋大部分為商品房,但也存在部分未轉為產權房的使用權房(即公房)。如果這類使用房未取得產權證,根據有關規定不能轉讓。同樣,要避免購房人在辦理產權過戶時纔發現上述問題而遭受損失。

  規避方法:在簽訂買賣合同前應查看業主是否取得產權證。另外,若求購的是非居住用房,則該房屋的類型必須為商業用房。因為商業用房纔可辦理營業執照,否則若購買住宅房,購房人將無法從事預期用途。

  合同簽訂人陷阱

  眾所周知,房屋買賣合同應由購房人與房屋產權人簽訂。但若購房人忽略驗證合同簽訂人是否是產權人,及該房屋是否還有其他產權人,產權人或其他共有產權人若以合同簽訂人未取得其委托為由,主張該合同無效,那麼,購房人僅能向合同簽訂人追究非常有限的締約過失責任,且舉證責任在於購房人。此種情形對購房人將非常不利。

  規避方法:根據產權證或其他法律文件(如預售合同)確定產權人。若簽訂合同並非產權人,購房人應要求其提供產權人出具的委托書。

  模糊付款方式陷阱

  很多買賣雙方通常只關注房屋價款達成一致,對於具體的付款方式卻未給予應有的重視。結果在其後履行過程中常常由於某筆款項的支付時間不明而產生糾紛,受損失的一方因為當初與對方未訂有明確條款而只能自認倒霉。

  規避方法: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應對付款方式流程做出明確、具體的約定。

  交房模糊約定陷阱

  有時,買賣雙方對預付款方式已有明確的約定,但卻疏忽了交房這一重要環節。

  在此可能會涉及到交房的具體時間。交房時相關費用的結算。若無具體約定,則可能出現逾期交房,卻無法追究業主違約責任的被動局面,及相關費用無人結算的尷尬情況。

  規避方法: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交房日期及應由哪方在交房前結清包括水、電、煤、物管費、維修基金等相關費用。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