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16日電 哈爾濱市政府日前發布並實施《哈爾濱市鄉鎮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據規定,鄉鎮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將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服務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
載大牲畜時不得載客
據規定,鄉鎮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船員,並按照船舶檢驗證書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和其他必備安全防護工具;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核定乘客定額、載貨噸位,方可載客、載貨;不得擅自載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確需承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相關手續。鄉鎮船舶運載牛、馬等大型牲畜時,除看管人員外,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船員定期參加安全培訓
據規定,鄉鎮船舶的船員應當遵守所在水域有關航行、停泊的安全管理規定,定期參加市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組織的水上交通安全培訓。鄉鎮機動船舶的船員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船員適任證書後,方可駕駛相應的鄉鎮船舶。鄉鎮船舶的船員應遵守下列規定:不得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鄉鎮船舶;不得駕駛與本人船員適任證書不符的鄉鎮船舶;不得駕駛不具備安全條件的鄉鎮船舶;不得駕駛超員、超載的鄉鎮船舶;不得在濃霧、暴雨、大風等能見度不良情況下冒險航行;不得飲酒後駕駛鄉鎮船舶。
設置遷移渡口須申報
據規定,設置、遷移或者撤銷渡口,應當向渡口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遷移或者撤銷渡口。渡口經營人應當維護渡運秩序,保障渡運安全,並在渡口兩岸設置揭示板。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渡口所在地區、縣(市)鄉鎮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管理機構頒發的合格證書。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渡口應當停止渡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