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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出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車行道上賣東西違法
2006-04-04 05:51:56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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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4日電 3日,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正式發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哈爾濱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屆時,在車行道上招呼車輛停留或者兜售、發送物品,索要財物等行為將視為違法行為。

  《辦法》對機動車的最高時速作出了明確規定。在同方向畫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沒有設置限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道路上行駛時,應當遵守限速規定: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70公裡,公路最高時速為80公裡;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三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40公裡;二輪摩托車和公交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50公裡,在公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60公裡。

  《辦法》還規定,總質量大於12噸的貨運機動車和總質量大於3.5噸的掛車在後部設置車身反光標識;車長大於10米的貨運機動車和總質量大於3.5噸的掛車在側面設置車身反光標識。機動車不得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或者影響交通安全管理設施功能、影響其他車輛安全通行的裝置,不得違反規定在車輛上加裝搭乘人員的設備。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專用車輛,應當在車身噴涂統一規定的標志。城市快速路、主乾路、次乾路以及距道路交叉路口紅線50米以內的其他道路,不准設置市場、攤區。

  《辦法》還規定,機動車運輸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本報首席記者劉姝媛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