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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實施
2008-02-18 10:05:28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劉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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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18日電 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自2月1日起,《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開始實施。

  據了解,隨著電子產品的日益普及、數量日增,未經治理、危害性極大的廢棄電子產品越來越成為一種環境公害。為了防治電子廢物污染環境,加強對電子廢物的環境管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去年9月7日制定並公布了該辦法。

  該辦法主要有三個部分:拆解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相關方責任和罰責。在『拆解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部分,該辦法對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項目建立、驗收和運行等條件進行了規定。如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項目,建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

  在『相關方責任』部分,該辦法明確了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和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等相關方的責任。如規定:『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公開產品或者設備所含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質,以及不當利用或者處置可能對環境和人類健康影響的信息,產品或者設備廢棄後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利用或者處置的方法提示。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回收系統,回收廢棄產品或者設備,並負責以環境無害化方式貯存、利用或者處置。』

  在『罰責』部分,該辦法規定了違法行為的處罰,如規定:『任何個人或者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未獲得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而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