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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代表委員:農民專業合作社亟待二次聯合
2008-03-13 08:54:33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王雪梅 郭銘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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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13日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由十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於2007年7月1日起實施。該法作為一部新的重要的市場主體法,有利於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從而提高農業的組織化程度,推進新農村建設。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指出,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合作經濟』。

  必由之路合作與聯合

  全國政協委員付剛說,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將分散的農戶聯合起來共同從事生產經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分散的農戶與市場對接的問題。但是,我國農業和農村的基本國情決定了農民成員在出資和生產經營規模上是比較有限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普遍帶有規模小、實力弱的特點。

  付剛舉例說,據國家工商總局統計,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三個月後,全國已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9000餘家,成員總數為12餘萬人,其中農民成員約為11.5萬人,佔總數的96%,平均每個專業合作社成員僅為13人,中小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佔到了絕大多數。單個、孤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然擺脫不了抗風險能力差的困境,在參與市場競爭中仍處於弱勢地位,缺乏話語權,很難實現可持續發展。

  『只有進行「第二次」合作與聯合,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組織,擴大合作基礎和生產經營規模,形成合力闖市場,纔是改變農戶弱勢地位,增加農民收入的必由之路。』付剛認為,這樣纔能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延伸產業鏈條,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途徑。

  成功經驗強身加橋梁

  全國政協委員馬立群認為,國際合作社運動的發展實踐表明合作社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要進行合作與聯合。成立合作社的聯合組織,既能加強合作社之間的有機聯系,增強自身實力,提高對外談判地位和交易能力,為成員社提供更好更全面的服務,又可以在政府和基層合作社之間搭建一個暢通的溝通渠道和中介組織,保障政府有關政策措施貫徹執行到位,並及時向政府有效反饋廣大合作社和社員的意見與需求。他解釋說,合作社聯合組織的存在與發展具有重要價值,這也是合作社運動發展壯大的成功經驗。鼓勵合作社之間的聯合與合作,是國際合作社聯盟確定的合作社七項原則之一。當今世界各國合作社組織體系中,在基層合作社之上都有聯合社、聯合會或聯盟。許多國家的合作社立法中也對合作社的聯合組織有明確規定。

  主推力量供銷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作與聯合,必須立足我國國情,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充分依托現有組織資源,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的合作經濟發展道路。』全國人大代表蘇艷霞認為,供銷合作社是現階段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與聯合,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最佳選擇。

  蘇艷霞說,供銷合作社在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績。在農業部統計的全國15萬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中,屬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只有5萬個左右,而其中2萬多個都是由供銷合作社組織發展起來的。供銷合作社領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效益相對較高,組織穩定性好,帶動力強。每個專業合作社平均入社農戶261戶,比全國平均值多出100多戶;入社農戶平均收入增收940元,比全國平均值多出400多元。

  此外,供銷合作社在促進農村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合作與聯合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目前全國已有186個地(市)和1081個縣依托供銷合作社成立了地、縣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社)。

  全國人大代表姜鴻斌認為,供銷合作社通過開放辦社,大力吸收農村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加入,積極向成員提供指導、扶持和服務,得到了各地黨委政府的肯定和農民群眾的認可。目前全國已有23個省(區、市)黨委和政府發文賦予供銷合作社組織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職能。

  姜鴻斌說,供銷合作社在促進合作社合作與聯合方面可以充分借鑒國外發展經驗。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於1985年作為中國合作社的代表加入國際合作社聯盟,在指導和促進國際合作社運動發展,加強國內外合作社間的交流和合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促進合作社合作與聯合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沒有聯合組織的規定,但這一問題無法回避。必須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作與聯合給與高度重視,積極支持農民進行更高層次的經濟合作。』代表委員們建議,由全國人大農林委牽頭,由全國供銷總社配合,組織有關部門,對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與聯合問題進行專題調研,認真研究和分析,形成政策性建議上報黨中央、國務院,也為日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明確聯合組織的地位與作用打下良好基礎。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