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6日訊(記者 孫曉銳) 記者6日從哈爾濱市棚改辦了解到,為便於被拆遷人(承租人)了解有關拆遷政策、搬遷驗收及簽訂補償協議、領取貨幣補償款等事宜,方便被拆遷人(承租人)順利搬遷,哈爾濱市南崗區龍橡社區拆遷政策正式出臺。
一、拆遷范圍
(一)北起哈藥廠南側圍牆,南至輪胎廠北側圍牆,東起東何家溝,西至振興村、養禽廠家屬區東側邊界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詳見拆遷范圍圖)。
(二)北起龍橡路,南至振興村,東起東何家溝,西至輪胎廠東側圍牆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詳見拆遷范圍圖)。
二、拆遷期限:2008年4月6日至2008年5月6日。
三、搬遷驗收程序
(一)被拆遷人(承租人)搬遷完畢後,持房屋所有權證(承租證)原件、土地證原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原件及復印件)、名章、交費憑證(電話、有線電視、煤氣安裝憑據),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承租人)還需持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完稅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章、公章、參加勞動保險統籌的職工名冊(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等證件,到本區域內搬遷驗收小組申請房屋驗收,驗收合格後由驗收小組開具搬遷驗收小票。
(二)被拆遷人(承租人)驗收房屋後,到現場設立的供電局等臨時辦公點辦理相關手續。
(三)被拆遷人(承租人)持搬遷驗收小票和上述相關手續,到拆遷現場辦公室協議匯簽組辦理正式搬遷驗收單。
(四)被拆遷人辦理完以上手續後,到協議匯簽組,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書。
(五)要求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承租人)本人持身份證、名章、《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自簽訂協議第三天起一個月內自行到哈爾濱銀行南崗支行(西大直街157號)辦理取款事宜。
(六)要求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承租人)本人持身份證、名章、《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協議書》、交費通知單到哈爾濱銀行大直支行(宣化街378號)補交購房款。
四、拆遷政策
執行《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和《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拆遷補償相關政策的規定》
(一)貨幣補償政策
1.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政策:
(1)拆遷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成新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估價確定。
(2)被拆遷人(承租人)應得貨幣補償金額見現場拆遷評估公示單,公示時間為7日。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截止之日起5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或者由拆遷單位組織,采取被拆遷人代表抽簽方式,委托其它拆遷補償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復估。
(3)搬家補助費10元/平方米(有照建築面積)。
(4)電話遷移費48元/戶。
(5)有線電視遷移費50元/戶。
(6)煤氣建設安裝費2500元/戶。
(7)互聯網遷移費120元/戶。
原房屋未安裝4、5、6、7項的不予補助。
2.有合法證照的住宅房屋用作經營用房的拆遷貨幣補償政策:
拆遷的住宅房屋用作經營用房的,且符合下列條件的:
(1)拆遷通告發布前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等經營手續、稅務登記證並有納稅記錄。
(2)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等經營手續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一致的。
貨幣補償金額按照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估價金額和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估價金額的平均值確定。
3.有合法證照的非住宅房屋的拆遷貨幣補償政策
(1)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標准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成新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確定。
(2)臨遷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5元計算,一次性給予6個月補助。
(3)電視、電話、互聯網業務接入遷移費以及機器、材料、煤氣、動力電、生產用水等設施、設備的搬遷、拆裝等搬遷補助費按實際發生給予補助。
(4)因拆遷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以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月平均應納稅所得額和向勞動保障部門交納勞動保險統籌基金確定的職工人數以及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准,對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給予6個月損失補助。
其它未盡事宜按《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產權調換政策
1.住宅選擇產權調換政策
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拆一還一』,結算結構差價的方式執行,由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結算差價。
(1)產權調換房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就近上靠標准安置戶型。產權調換安置戶型標准為:一室半建築面積50平方米左右,兩室建築面積60平方米左右,兩室半(或兩室一廳)建築面積70平方米左右;同時設置保障戶型一室建築面積40平方米左右。
(2)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交結構差價。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就近上靠產權調換安置戶型內的部分,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被拆遷人要求超過標准戶型建築面積安置房屋的,超出標准戶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銷售價格交納購房款。
(3)被拆遷房屋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2007年度我市人均建築面積為28.09平方米),總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全額交納上靠建築面積50平方米標准戶型超面積購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築面積40平方米的保障戶型房屋,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納上靠建築面積40平方米保障戶型超面積購房款;也可以暫按成本租金標准承租保障戶型超面積的部分,待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後,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4)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以評估報告為准。
(5)按照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哈爾濱市建委、哈爾濱市物價局、哈爾濱市房產住宅局聯合下發的哈棚改辦發〔2008〕8號《關於公布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屋(住宅)建安成本和綜合建設成本參考價格的通知》,本項目安置房屋為18層以下(含18層)高層住宅,執行建安成本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260元,綜合建設成本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193元。商品房價格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850元。
(6)搬家補助費,電話、有線電視、互聯網遷移費,煤氣安裝費同貨幣補償政策。
2.住宅用作經營使用的產權調換政策
住宅用作經營使用的選擇住宅房屋安置,比照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標准再上靠一個標准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上靠產權調換安置戶型內的部分,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
3.產權調換的房屋,以被拆遷人正式搬遷驗收單的順序號和交購房差價的交款順序號平均數排列選號順序,通過公開自選房號的方式確定。不需交購房差價款的,交款順序號為『0』。選號順序號相等的,搬遷驗收單的順序號靠前的列先。
4.選擇建築面積40平方米保障戶型的,只按被拆遷人正式搬遷驗收單順序號排序進行公開自選房號。
5.樓層差價高層按六層起,每上昇一層每平方米加收50元,頂層不加價,六層以下(含六層)不加價。產權調換安置房屋『拆一還一』及上靠標准戶型部分免收樓層差價。
6.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實施房改的被拆遷住宅房屋,原則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在辦理房改手續、支付房改費用後,對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權人的標准依法進行安置。
7.被拆遷人按照綜合建設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納購房款的面積部分,比照經濟適用住房辦理產權;被拆遷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銷售價格交納上靠面積購房款的,辦理商品房產權。
(三)無照房屋的處理
1.對於經市城市規劃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或者提供虛假房屋證照及通過違法渠道辦理證照獲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依法查處,不予補償。對涉及出具虛假房屋證照的人員,由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對於無照房屋的拆遷,房屋使用人能夠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00元、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上部分結合原房屋成新程度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40—300元給予救助補貼:
(1)具有拆遷范圍內哈市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
(3)房屋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功能;
(4)長期在此居住且無其他住房。
3.對符合救助補貼條件且具有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政策;對符合救助補貼條件但不具有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可按商品房價格的80%,即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80元購買一套建築面積50平方米左右。樓層差價高層按六層起,每上昇一層每平方米加收50元,頂層不加價,六層以下不加價。
4.對不符合救助補貼條件但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私建房屋的,給予適當補貼,結合原房屋成新程度補貼標准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40—300元。
明房屋來源合法手續的,由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住宅、監察等5.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同時具有土地、規劃等能夠證部門組成聯合復查組,對審批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無誤後,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給予補償;由於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的被拆遷房屋由聯合復查組進行確認無誤後,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的90%給予補償。
6.對無證房屋的處理,進行現場公示。
(四)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每戶給予2萬元照顧。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給予1萬元照顧。
(五)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1次棚戶區拆遷優惠。
(六)對於個別被拆遷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遷,影響絕大多數被拆遷改造居民利益的,將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七)獎勵辦法及標准
在2008年4月16日前自行搬家驗收的被拆遷人(承租人) ,以一個合法的產權證照為一戶,每戶獎勵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