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7日訊 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針對部分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問題,哈爾濱市出臺5項基本養老保險新政策。其中規定.未滿55周歲的個體勞動者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流動人員可按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辦法參保,同時還對上山下鄉知識青年等參保作出了新規定。
國企未參保的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可參保。
適用人員包括:具有國企身份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與企業流動人員等可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原國有企業1992年以前在國家計劃外,以集體所有制指標或以集體所有制名義錄用.並安排在本企業混崗的集體職工。
按規定,原國企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按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我市國企建立個人繳費制度開始至法定退休年齡止。補繳職工個人繳費應以職工本人月工資總額為基數,補繳到我市『統賬結合』前,按時足額繳費的,其原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納年限。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可以延續繳費。
已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經本人申請,可以延續繳費至不少於15年止,經審批後,可享受養老保險待。
未滿55周歲的個體勞動者可參保。
未參保的個體勞動者,有參保願望的,在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時,參保人員年齡仍未滿70周歲的,可作為參保對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返城後從事靈活就業的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以及與原國有或城鎮集體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參保可按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
該政策適用於在我市具有城鎮戶籍關系的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下列參保人員:有國家承認連續工齡的人員,返城屆從事靈活就業的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原國有或城鎮集體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
流動人員可參加城鎮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
在各級人纔中心托管檔案未與任何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聘用關系的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可按規定參加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已被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並已履行聘用手續,但未經人事編制部門納入編制的人員,應按所在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建立或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流動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如本人自願可以延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15年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