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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仨月丈夫要分房產 法院判決:購房款歸女方
2008-04-25 07:14:29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賈晉璇 石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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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25日訊 復婚不到3個月的丈夫再次提出離婚,並索取妻子借錢購買的房產,此舉令市民汪女士十分寒心。近日,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汪女士與丈夫離婚,購房款歸汪女士所有,其丈夫邱某淨身出戶。

  據辦案法官介紹,市民汪女士和丈夫邱某經過自由戀愛於1999年登記結婚,婚後生了一個女兒。最初,他們的家庭生活和睦,但是從2003年起,丈夫邱某經常不回家,有時還對汪女士進行打罵。2007年1月,邱某逼汪女士離婚。由於協議離婚時雙方沒有財產、房產,孩子歸汪女士撫養。離婚後不久,邱某說自己心生悔意要求復婚。汪女士為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在離婚後的第三個月與邱某辦理了復婚手續。復婚後不久,邱某讓汪女士向親屬借錢買房子,表示要『好好過日子』。汪女士向親屬借了31萬元,於當年5月訂購了一套房子。等房子買完了,邱某又開始不回家了。去年7月份,邱某突然提出離婚,並提出分割房產。至此,汪女士纔恍然大悟:丈夫邱某根本不想復婚,只是想騙取財產。為給自己討個公道,汪女士將丈夫邱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邱某與汪女士夫妻感情破裂並已分居,雙方均同意離婚,故准予離婚。關於購房首付款的問題,雙方在2007年1月協議離婚時已明確沒有共同財產。2007年4月復婚,同年5月汪某即簽訂《定購房屋意向書》並交納了首付款31萬餘元,開發商給汪女士出具了交款收據,足以證明此款是汪女士借款交納。因雙方復婚後均沒有積蓄且復婚僅1個月,故該房產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邱某在訴訟中主張其向親屬借款31萬元用於交納房款,但未向法院提供證據證實其交納房款,因此購房首付款應歸汪某所有。

  據此,市法院終審判決:邱某與汪女士離婚,女兒由汪女士撫養,邱某每月支付300元撫養費,31萬元的購房首付款歸汪女士所有。

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