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民生
搜 索
沾奧運光好賺錢? 濫用奧運標志重罰10萬
2008-04-25 09:54:26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何興麗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4月25日訊 化妝品公司、超市、商場、汽車、健身中心甚至醫院、公交車上出現的各種各樣的奧林匹克標志,有的可能構成了侵權。22日,記者從工商部門獲悉,一些商家為了發『奧運財』,在市場上帶著商業目的濫用奧林匹克標志進行宣傳,根據有關規定,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商家最高將被罰款10萬元。

  18日,哈爾濱市開發區工商局針對哈爾濱市聖竺健身俱樂部未經授權把奧運五福娃改裝變成自家宣傳品一事進行調查,並根據有關規定依法進行了查處。該健身俱樂部工作人員坦言,使用福娃等標志只是為了吸引顧客,未獲奧運組委會授權。

  22日,記者走訪發現,哈爾濱市很多商家都認為沾了奧運的光好賺錢,於是濫用奧運標志。在新陽路一超市牆上掛出了奧運五環標志,商家把奧運標志和自家產品放在了一起。在南崗區一家醫院的宣傳欄上,也使用了奧運五環標志。在商家的車體廣告上,記者同樣發現了奧林匹克標志。

  哈爾濱市工商局商標管理處綜合科負責人介紹,哈爾濱市目前正在嚴查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已受理多起類似案件。2002年國務院頒布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其中規定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依照本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