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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勞動爭議案件教您維權
2008-04-28 07:03:38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林樂君 趙振宇 楊 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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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28日訊 為了讓市民充分了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主要內容,日前,記者采訪了勞動保障部門有關專家,以虛擬案例的形式,向勞動者傳授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案例一市民王先生在哈爾濱市某公司駐牡丹江辦事處擔任廚師工作,辦事處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自今年1月辦事處一直沒有為王先生支付工資,現已4個月了,王先生現在想要申請仲裁,應該向哪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申請仲裁呢?

  解析此案件涉及的是勞動爭議的管轄問題。根據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哈市是王先生用人單位所在地,牡丹江是勞動合同履行地,故王先生可以向哈市或牡丹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案例二袁小姐於2006年5月入職哈爾濱市某公司,勞動合同期限至今年4月30日,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今年2月13日,袁小姐在工作中發生重大事故入院治療,單位沒有為其承擔任何費用。4月30日,公司通知袁小姐終止勞動關系,並送達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對其工傷事宜及相關待遇沒有作出任何決定。袁小組向工傷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並收到工傷認定書。由於袁小姐只身一人到哈市打工,工資是其唯一的生活來源,其無力繼續治療。袁小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為其支付醫療費,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解析此案件涉及的是工傷待遇的部分裁決問題。按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已簽訂了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因工傷治療發生的費用屬實,被訴人對申訴人在工作時間發生事故沒有異議,且申訴人現在仍在醫療期,治療需要費用,因此如果申訴人家屬申請先予執行,仲裁庭可以依此裁決,移送當地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案例三來哈爾濱市打工的李先生於2005年6月與哈爾濱市某酒店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月工資為1000元,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時間為9時至17時,午息1個小時』。因冰雪節期間酒店客流量增加,該酒店決定,凡上白班的職員工作時間調整為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時間為8時至19時,午息及間息各半個小時。

  但酒店沒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李先生向酒店主張權利未果,隨後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酒店支付其冰雪節期間的加班費。同時,李先生提供與其共同工作的同事證言一份,並說明該酒店實行『打卡式』考勤管理,職員上下班必須打卡,其加班事實有酒店的考勤卡記錄證明,但其無法提供。

  解析考慮到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在掌握證據方面通常具有優勢地位,為解決用人單位『有證據不提供』的問題,譬如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記錄、規章制度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李先生無法提供酒店考勤表,仲裁庭可以要求酒店在指定期限內提供。酒店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案例四2006年10月,張某被招聘為哈爾濱市某國有企業業務員,該企業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其先交納l000元押金。今年1月,張某聽說企業收取押金的做法違背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要求企業退回押金,遭到拒絕。企業還威脅說,如果要退回押金,就別在這乾了。張某無奈之下於4月20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訴請求。勞動仲裁機構以仲裁申請超過申訴時效駁回了張某的申訴請求。

  解析張某在今年1月得知其權利受到侵害,但其在4月20日提出申訴請求,按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即《勞動法》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仲裁』規定,已超過申訴時效。如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即『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起算』,張某如果在5月1日新法實施後提出申訴請求則沒有超過申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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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