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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出臺辦法規定人行過街地下通道24小時開放
2008-05-08 10:05:45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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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8日訊 為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緩解城市交通壓力,有效保護行人通行安全,《哈爾濱市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管理辦法》日前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於6月20日起施行。

  據規定,人行過街天橋淨寬不小於4米,人行過街地下通道淨寬不小於5米;今後,新建地下商業街,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同步設置人行過街地下通道,並做到公共空間與經營空間分離等,保證24小時開放。有關部門應編制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建設規劃,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辦法》對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作出如下規定:

  設置無障礙設施

  《辦法》規定,編制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建設規劃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堅持以人為本、方便安全通行的原則;選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道路網規劃,人行過街地下通道還應當同時符合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設置無障礙設施;鼓勵與周邊商場、文體場館、地鐵車站等大型人流集散點直接連通;新建地下商業街同步設置人行過街地下通道的數量應根據城市規劃確定。

  安裝電子監控設備

  《辦法》規定,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管理和養護責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分:利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由市城管部門所屬的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養護;利用人防工程作為人行過街地下通道的,由人防工程投資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養護;利用其他資金投資建設的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養護。

  《辦法》規定,人行過街地下通道開放時間為每日24小時。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應當安裝電子監控設備實施監控。人行過街天橋、專用地下通道應當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實施電子監控。

  擺攤設點者最高罰百元

  《辦法》規定,行人通過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見右表)

  違反《辦法》規定行為罰 款

  隨地吐痰、便溺20—200元

  亂扔、亂倒廢棄物10—50元

  亂堆亂放物料500—3000元

  亂涂、亂畫、亂貼、亂刻的100—500元(每處)

  夜宿20—100元

  擺攤設點、販賣物品20—100元

  設置懸掛物1000—5000元

  利用天橋等設施鋪設管線裝置5000—1萬元

  1萬—5萬元

責任編輯:張喜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