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四川汶川發生8.0級特大地震以來,社會各界踴躍捐款捐物,向災區人民奉獻愛心。為保護社會各界捐贈熱情,促進捐贈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法》和國家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支援災區募捐活動在市支援災區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除市、區、縣(市)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慈善會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面向社會開展募捐活動。
二、社會各界對地震災區奉獻愛心,捐贈款物,可直接向市、區、縣(市)民政部門、紅十字會和慈善會捐贈或者將捐款匯入其公布的制定銀行賬號。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為災區捐贈款物,可在本部門、本單位、本村(社區)內組織開展募捐活動,並於募捐活動結束後2日內,將接收捐贈的款物交付市、區、縣(市)民政部門或者紅十字會、慈善會,並由接收捐贈的機構開具收據。
三、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慈善會對接收捐贈的款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法》和國家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四、市、區、縣(市)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慈善會應當及時將接收捐贈的款物在媒體上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五、各級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加強捐贈款物的審計、監察,對捐贈款物實行全過程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5月24日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