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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否應該賠償精神損失?
2008-06-25 10:31:44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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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同志:

  我已結婚四年,夫妻感情一直不太好。現在我想與妻子離婚,她也同意了,但要求我賠償她精神損失費1萬元。請問,我應該賠償她精神損失費嗎?馮先生

  律師解答: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規定的過錯情形則應賠償對方精神撫慰金。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