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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一私立中學校長非法吸收千餘萬元被判4年
2008-06-30 18:03:49 來源:新華網  作者:梁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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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哈爾濱6月30日電(記者梁書斌)自1993年4月至2006年末,雙城市文路中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00餘萬元。日前,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雙城市法院判處文路中學校長王志財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的一審判決。

  據介紹,王志財是雙城市文路中學校長。1992年7月,王志財經原松花江地區教育局審批,在雙城市成立私立的文路中學,自任校長、法定代表人。

  因建校初時缺乏辦學資金,為擴大教學規模及校捨建設,自1993年4月起,王志財在媒體刊登集資廣告,以文路中學的名義向社會公眾高息借款(利息為8%至30%不等)。後又通過在校學生及家長宣傳和在媒體上刊登廣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高息借款。1999年,王志財又以在校生一次性交納學費6萬元、免收3年學費畢業後返款的形式向學生家長集資。

  自1993年4月至2006年末,雙城市文路中學向社會公眾67人非法吸收存款,經司法鑒定,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418萬餘元,還款人民幣245萬餘元,所得資金基本投入學校建設及學校經營。

  一審法院認為,王志財作為文路中學的法定代表人,以文路中學的名義集資辦學,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案是單位犯罪,王志財是文路中學校長,個人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鑒於被告人能夠自願認罪,且案發後,被告人與63位被害人自願達成協議,均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依照相關規定,法院認定被告人王志財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宣判後,王志財以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哈爾濱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