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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爆裂受僱駕駛員致殘 僱主賠償33萬元
2008-07-14 11:03:47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賈晉璇 李慶軍
東北網7月14日訊 車輛在修理部旁邊檢查維修時,車胎爆裂,車胎外鋼圈砸中汽車駕駛員頭部,造成駕駛員一級傷殘。事故發生後,修理部的業主和修理工都不知去向,受害駕駛員家屬將僱主告上法庭。近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僱主馮某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2005年8月21日,市民馮某與哈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簽訂車輛掛靠合同,將該車掛靠在該公司從事運輸業務,並僱用尚某為其駕駛自卸車。2006年5月18日下午,尚某駕駛著自卸車和馮某所有的另一臺車從某石場往哈市運送石料。因另一臺車輛車胎破損,司機將車開到附近一個修理部修理輪胎,尚某也將所駕駛的車輛停靠在該修理部附近進行檢查。由於該修理部工作人員操作不當,給輪胎補氣時,車胎突然爆裂,車胎外的鋼圈飛出砸中尚某頭部。
經診斷,尚某為重度開放型顱腦損傷,治療後也只能癱瘓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事發後,修理部立即關門,修理部業主及致使輪胎爆裂的修理工均不知去向。尚某家人只得將僱主馮某告上法庭,要求其進行賠償。法庭上,僱主馮某提出,到修理部去的路不是運輸線路,尚某不應走此路線,車輛也無故障不應修理,尚某行為不屬於僱傭活動,因此僱主不應為該意外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規定,案中尚某在駕車運送石料途中檢查維修車輛,應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法院據此判決,馮某賠償尚某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繼續治療費、殘後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合計33.6萬餘元。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