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我是呼蘭人,和前夫在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約定住房一套給女兒,女兒由我撫養,男方每月給撫養費1000元。當時因男方沒房,還在原房住,後因男方多次騷擾甚至毆打我,我帶女兒搬出。一開始男方還給撫養費,4個月每月400元,後來再沒給過。現在我該怎麼辦?
律師解答:民政部門的離婚協議不具有強制力,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可另行起訴到法院,把協議作為證據使用。其中,關於房產的約定因屬贈予,未過戶前存在反悔的可能;撫養費的勝訴率很大,除非對方證明自己的收入惡化,無力支付過高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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