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我和哈市某企業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並交納了300元抵押金。合同規定,我在這家企業的試用期為3個月。當我做到第25天時,提前3日向企業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這家企業以我未提前30日向其提交辭職報告為由,拒絕支付我25天的工資和300元抵押金,共計人民幣1100元。請問,企業這麼做對嗎?市民王先生
相關答復:
新樂律師事務所律師侯東梅表示,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1款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另外,企業收取抵押金是不合法的。王先生所在的企業必須如實給付勞動報酬,並返還抵押金。否則,王先生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爭取自身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