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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老漢走失三天 民警將其送入醫院後死亡
2008-08-06 14:46:50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賈晉璇 張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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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6日訊 一位簽約居住在老年公寓的老人自行走失3天被民警發現送進醫院後不治身亡。老人的兒子認為老年公寓護理不善,致使老人走失並死亡,將老年公寓的負責人告上法庭。

  據法院工作人員介紹,2006年2月,市民鄭某將自己的父親送到汪某開辦的老年公寓。雙方簽訂協議約定:鄭某每月支付汪某服務費500元,老人屬『半自理』,自願出門活動,出現一切情況,老年公寓概不負責。此後,鄭父一直在老年公寓居住。鄭某對老年公寓的服務也比較滿意。2006年9月某日,鄭父像平日一樣出門散步,當晚卻沒有按時返回。汪某通知鄭某一同尋找,沒有找到老人的蹤跡。3天後,鄭父在道外區某居民小區內被民警發現,民警將其送入醫院搶救。經醫生診斷,鄭父患急性腎衰竭,消化道出血,需住院治療。住院期間,汪某為鄭父支付了7000元醫藥費,但幾天後老人不治死亡。

  事後,鄭某將汪某訴至法院。鄭某認為父親患老年癡呆癥需要特殊護理,雙方簽訂的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老人屬半自理。因此協議中約定的『老人自願出門活動,出現一切情況,老年公寓概不負責』之免責條款與我國法律及協議中約定的半自理需特殊看護之現狀相違背,應認定該條款無效。父親的走失及死亡與汪某看護不周存在因果關系,請求法院判決汪某賠償12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由於無有效證據證明鄭某父親患老年癡呆癥,且汪某經營的老年公寓對外進行的宣傳單記載的內容中,並沒有明確『半自理』老年人在該老年公寓應享受何種待遇,特別是鄭某作為子女與老年公寓簽訂協議時,除老人情況上自行填寫『半自理』外,對協議中所特別注明的免責條款並沒有提出異議,因此鄭父自行走出老年公寓後丟失的後果與汪某所經營的老年公寓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但老年公寓與鄭某之間畢竟存在服務合同關系,且鄭父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內出現了意外,因此老年公寓對此也有管理責任,汪某在鄭父住院治療期間所墊付的7000元醫藥費,可作為鄭父意外走失的適當補償。

  據此法院判決,汪某給付鄭某補償金7000元(已履行完畢),駁回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