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7日訊 已定下要買的房子,還向房產中介交了定金,最後卻被中介放了鴿子。急等購房的邱女士將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中介公司因違約雙倍返還邱女士購房定金1萬元。
家住哈爾濱市松北區的邱女士於去年年底通過某中介公司看中了道外區的一套房子,並與該中介公司簽了求購房屋委托書。隨後,邱女士向中介交納了定金人民幣5000元,同時約定於2008年1月15日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今年1月15日,邱女士如約到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中介公司的李某卻稱,邱女士看中的那套房產的所有人不想賣房了,不能與邱女士簽訂買賣合同。邱女士當即要求中介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中介公司不同意,於是邱女士便將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中介公司收取定金後,不能提供邱女士要購買的房源,沒有促成合同成立,系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雖然中介公司主張未能促成合同的原因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拒絕出賣,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據此法院判決:該中介公司雙倍返還邱女士購房定金1萬元。
中介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近日被哈爾濱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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