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日訊 向房屋中介公司交納定金購房,最後卻被中介公司『放了鴿子』,急等購房的邱女士為此將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中介公司雙倍返還定金。
據法院審理人員介紹,家住在松北區的邱女士一直想在江南買套房子。去年年底,她通過哈爾濱市某中介公司『看中』了道外區一套房子,她與該中介公司簽訂求購房屋委托書,約定購買這套房屋,並向中介公司交納5000元定金。雙方約定於2008年1月15日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1月15日,邱女士如約到中介公司簽合同。然而收取她定金的中介公司分店店長李某卻說,邱女士看中的房產的所有人不想賣房了,不能與邱女士簽訂買賣合同。邱女士對此非常氣憤,因為自定下這套房屋後,她就將朋友介紹的其他房子全部『否決』,現在卻鬧了個『雞飛蛋打』。邱女士當即要求中介公司雙倍返還定金,中介公司當然不肯答應,於是邱女士將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邱女士為求購房屋與中介公司簽訂的求購房屋委托書系居間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向委托人邱女士提供了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由其所屬的分店店長李某收取了5000元定金,並出具收據的行為應視為職務行為。中介公司收取定金後,不能提供邱女士預購買的房源,沒有促成合同成立系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雖然中介公司主張未能促成合同的原因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拒絕出賣,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據此法院判決:該中介公司雙倍返還邱女士購房定金1萬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判後,中介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