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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業主沒有義務替原業主承擔物業費等債務
2008-09-09 09:49:48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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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同志:

  我於2007年末購買了一處二手房,辦理完房產證到物業辦進戶時卻遭到拒絕,物業稱原房主拖欠物業費。請問,我該怎麼辦?於女士

  律師解答: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你已經依法取得了該房屋的房產證,作為權利人,你對該房產享有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物業有義務協助你辦理入住手續。新業主沒有義務替原業主承擔債務,物業管理單位以原業主欠費未獲清償為由拒絕新業主入住缺少法律依據。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