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7日訊 病人夜裡出走,醫院發現後既沒通知患者家屬,也未進行尋找,結果第二天患者被發現墜樓身亡。病人家屬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近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醫院承擔20%的責任,賠償死者家屬4萬餘元。
去年6月10日,錢某因患糖尿病入住哈市某醫院內分泌科治療。錢某的妻子夏某交住院押金2000元。6月13日晚,夏某回家取東西,錢某一人在醫院。晚22時左右,醫院的護士發現錢某不知何時離開了病房,一直未回,便以為錢某回家了,沒有通知錢某的家屬。次日早晨,夏某回醫院纔得知丈夫一夜未歸,趕緊組織人尋找。經查找,在6樓平臺上發現了錢某的屍體。經公安部門立案偵查排除了錢某他殺的可能,但也未確認其是自殺。
夏某認為,錢某入住醫院後,醫院應提供二級護理。出事當晚,醫院既未尋找也未通知家屬。錢某從13層樓頂未鎖的門出去後墜到6樓致死,樓頂也沒有警示標志,因此錢某的死亡與醫院有因果關系。醫院則認為,錢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意識清醒,醫院不能也無權限制其人身自由。事發當晚沒有通知家屬不是造成死亡的原因。
法院審理後認為,錢某因病住院,醫院除對患者進行醫治外,還應對患者按醫囑進行二級護理。6月13日晚,醫院明知錢某未經請假而一夜未歸,卻沒有通知錢某家屬,放任事態的發展,可見醫院管理流於形式,雖然公安部門排除了他殺,但未確認為自殺,故對錢某的死亡,醫院應承擔20%的責任。據此判決,醫院給付夏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4萬餘元。判後,醫院不服提出上訴,被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