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4日訊 13日,哈爾濱市行政復議受理辦公室在香坊區和平路145-3號正式揭牌,這意味著『民告官』的渠道將變得更加暢通。今後,百姓如對工商、藥監、質監等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扣押、辦證、攤派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將可到此處現場申請行政復議解決。
行政復議可現場受理
據介紹,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全國首創了集中接收轉送行政復議申請新機制,並由哈爾濱市行政復議受理辦公室全面負責集中接收轉送行政復議申請工作。日前,哈爾濱市政府出臺了《哈爾濱市集中接收轉送行政復議申請辦法》對該工作予以規范,《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自行選擇,既可以向市行政復議受理辦公室遞交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遞交行政復議申請。同時,規定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全市的行政復議受理、辦理工作進行監督,以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引導群眾通過理性、合法的途徑表達訴求。
由於此前哈爾濱市行政復議受理辦公室在江北辦公,與市區主要人口密集區的江南各區距離較遠,給申請人帶來一定的不便。此次,經哈爾濱市政府批准,哈爾濱市行政復議受理辦公室選取交通便利的辦公地點,設立『哈爾濱市行政復議受理中心』,屆時市民可現場投訴,申請行政復議,也可撥打電話87080006進行諮詢,新辦公地點將更加便利群眾申請行政復議,暢通訴求表達渠道。
此外,為了引導群眾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和矛盾,哈爾濱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專門下發文件,要求哈爾濱市各級行政機關提高對集中接收轉送行政復議申請工作的認識,確定專人負責接收處理行政復議申請。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文件要求,哈爾濱市各級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要明確交待行政復議申請權和訴權。同時,哈爾濱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上,要明確告知市行政復議受理辦公室的地點和電話等,對已經印制好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文書,加蓋統一制式的方章(包括市行政復議受理辦公室地址、電話等)。
行政復議引入專家『斷案』
在哈爾濱市行政復議受理辦公室正式揭牌當日,哈爾濱市還舉行了行政復議委員會增補委員儀式,現場17名委員領取了聘書,至此哈爾濱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隊伍擴大到35名。
據悉,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在全國第一個成立了全新模式的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在行政復議中引入專家『斷案』。委員會定期召開有3至9名單數委員參加的案件議決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確定復議案件的結案意見。哈爾濱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采取立案與調查相分離、調查與議決相分離、委員以少數服從多數表決作出復議決定的方式辦理復議案件,變內部批案為專家議決,有效增強了行政復議公信力,實現了形式正義和程序正義對實體正義的保障,有效地化解了行政爭議。截至目前,行政復議委員會已召開案件議決會議15次,議決復議案件83件。
十一種情形可申請行政復議
按照規定,哈爾濱市確定十一種情形為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務、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而如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和考核、任免、辭退、回避、退休等人事處理決定以及工資福利待遇等內部行為;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實施的行為等則不屬於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市民須按程序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受理辦公室成立後,市民如果申請行政復議先要遞交申請,然後交由受理辦按程序受理。該部門將對行政復議申請人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首先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登記;然後,按照有關規定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的,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轉送;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但申請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後的按規定辦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未申請行政復議。而最後對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解釋,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告知申請人其他解決途徑;對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但申請人堅持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該行政復議申請轉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