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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職工個人承擔10%熱費
2008-10-17 16:24:11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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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17日訊 按照《通知》規定,熱費承擔主體為房屋產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

  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在規定住房控制標准面積內的熱費,由職工個人和房屋產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所在單位共同承擔,其中職工個人承擔10%、單位承擔90%;超規定控制標准面積的熱費全部由職工個人承擔。

  鄉鎮、民營和三資企業職工———熱費已納入工資的,全部由職工個人承擔;未納入工資的,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分別承擔10%和90%,超出規定控制面積的熱費全部由個人承擔。

  個體工商業戶、農業戶、自由職業者和停薪留職人員———熱費全部由個人承擔。

  持有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的特困職工———熱費全部由所在單位承擔。

  此外,非住宅房屋的熱費,由房屋經營者或產權人承擔;新建房屋在交付購房人使用前的熱費、未安置空房的熱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租賃房屋的熱費由房屋所有人交納;承租公有住房的熱費由房屋承租人交納。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