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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交往日益頻繁 "提存公證"為交易安全上保險
2008-10-23 15:31:23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宮開明 關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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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23日訊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內外經濟交往活動的日益頻繁,提存公證作為一項能夠有效保證交易安全的法律手段,在社會經濟秩序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日前,因聯系不上房屋出租人,無法按期繳納租金的哈市市民王先生來到哈爾濱市公證處,向公證員諮詢解決問題的辦法。據了解,王先生在哈市租用了一處住房,與房主張先生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書》,協議約定租期三年,每年的9月1日繳納下一年度的租金。但眼看著繳納下一年租金的日期快要到了,卻怎麼也聯系不上房主張先生,留的電話停機了,按照身份證地址找到住處,卻大門緊鎖。

  公證員聽完王先生的介紹後,對有關情況進行了核實,建議王先生將租金提存到公證處,實現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王先生采納了公證員的建議,將房租2萬元提存到了公證處,領取了提存公證書。10月初,房主張先生出國回到哈市,找到王先生索要租金,原本想以王先生晚交租金為由而提高租金,但當王某將提存公證書以及公證處發給張先生領取提存款的通知書交到張先生手中時,張先生打消了原來的念頭,到公證處取走了王先生提存的2萬元租金,租賃協議繼續履行。

  哈市市民孫先生與李先生通過房產中介公司介紹而成為二手房交易的買賣雙方。在此之前,他們二人互不相識。因為購房金額較大,孫先生擔心李先生是否能夠全額付款,而李先生擔心自己付款後,房產證能否順利更名過戶。帶著疑問,孫先生與李先生來到哈爾濱市第二公證處,向公證員說明了各自的想法。看到兩人左右為難的情形,公證員建議雙方可以將購房款存入到公證處的提存賬戶,由雙方約定提存的條件,當房產交易順利完成後,孫先生可憑更名後的產權證,到公證處領取提存款。如果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屆滿沒有辦理完更名過戶手續,公證處經核實後將提存款退還給李先生。這樣能夠有效地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孫先生和李先生采納了公證員的建議,辦理了提存公證。7天後,雙方辦理完產權更名手續,一起拿著更名後的產權證來到公證處,公證員在核實後,立即將李先生提存的購房款支付給了孫先生。事後,他們深有感觸地說:公證處的介入消除了他們的顧慮,既保證了交易的順暢,也保障了交易安全。

  據了解,提存是指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將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交於提存機構寄托、保管,在條件成就時,由提存機構將提存物交付債權人的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以及司法部《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公證處是辦理各類提存業務的法定機構。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