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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工軋傷手獲賠11萬 法院:工傷僱主應賠償
2008-11-20 07:31:52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高淑娟 王炳躍 孫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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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20日訊 哈爾濱市民吳先生在工作時,右手被機器嚴重軋傷。經治療出院後,吳先生要求公司老板賠償殘疾賠償金及1萬元精神損失費等共11萬餘元。可是,公司老板稱他已付醫藥費,而且認為吳先生在操作時存在重大過失,所以應減輕或免除賠償費用。最終,吳先生將公司老板告上法院,獲賠11萬餘元。

  據法官講,原告吳先生和一公司老板趙某是朋友,4月份吳先生到趙某經營的公司工作。一天,吳先生在工作時,右手手骨被機器軋碎,致使吳先生住院治療30多天。在吳先生住院期間,趙某支付了醫療費。出院後,吳先生認為自己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故訴至法院要求趙某給付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及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1萬餘元。

  在庭審時,被告趙某辯稱,吳先生在公司工作屬實。但他認為吳先生受傷是因為他在操作時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所以吳先生不是受到不法侵害,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趙某認為,他屬無過錯方並已支付全部醫療費,應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日前,南崗區法院哈西法庭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原告受僱於被告,在被告處工作,已形成事實上的僱傭關系。原告在工作期間受傷,被告作為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現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誤工、殘疾補助金及精神損失費1萬元等費用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要求減免賠償責任的辯解,向法院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及1萬元精神損失費等費用,共計11萬餘元。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