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5日訊 (記者 趙海) 本網在12月1日報道的《大自然小區居民:走廊收費不合理物業:沒亂收費》的消息後,在機關工作的任先生今天致信本網,對於走廊公共部分熱費分攤收繳是否合理,談出了自己的觀點。本網將這篇讀者來信全文刊登,並將對這一現象繼續關注。
附網友任先生來信全文:
大自然小區物業是否亂收費-讓紅頭文件來說話
看到12月1日東北網報道的『大自然小區居民:走廊收費不合理物業:沒亂收費』的消息後,很有感觸。居民和物業各執一詞,究竟孰是孰非,看看紅頭文件就會一目了然。
早在2002年,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就頒布了關於修改《哈爾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章第三條指出,『本辦法所稱用戶,是指城市供熱單位(含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和個人(含產權人和使用人)』。2004年《哈爾濱市市區熱費收繳暫行辦法草案建議稿》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居民用熱戶熱費,是指居民在其所居住房屋使用城市供熱所發生的熱費總額』。2005年,黑龍江省第十次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安裝計量儀表的居民用戶,熱費應當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積(包括用熱陽臺)計收』。今年10月18日,哈政綜{2008}54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供熱實行煤熱價格聯動的通知》第三條指出:『其煤熱聯動價格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計算』。哈政辦發{2008 }12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2008至2009年度熱費交繳和供熱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熱費承擔主體為房屋產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從這些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出一個道理,就是說熱費收繳的辦法,都是按照居民住宅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產權)計算的。而現在有些物業,除了收繳居民居住的產權面積外,還按照省建設廳{2005}36號文件,把走廊,樓梯間的公共面積硬性分攤給住戶承擔,這顯然違背了上級文件的要求。
最近,筆者認真閱讀了省建設廳{2005}36號文件。文件的第一條規定:『城市居民住宅使用面積的確定按照《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和《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1-2000)執行』。第六條規定:『供熱的公共面積是指住宅用戶按比例分攤的整幢建築中有供熱設施的樓梯、走廊等共有面積』。這兩個條款從內容和形式上,規定了城市居民的住宅使用面積的計算方法和有供熱設施公共面積的范圍,而不是告訴物業服務部門強行攤派收費。這個文件規定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供熱規律,但要正確地去理解。
其一,熱是一種商品,具有等價交換的屬性。如果居民需要在樓梯、走廊等共用部位供熱,物業服務部門必然要收繳熱費。如果居民不需要在共用部位供熱,物業服務部門就不能硬性攤派,更不能強買強賣。其二,必須以居民的認同度為標准。民意調查顯示,98%的居民對公共面積收取的熱費持反對態度。認為公共面積不是居民產權,也不能等同於居室。居室和樓梯間散發熱量大不相同,如果硬性收繳熱費,那麼,也應該有一個收費標准。據業內人士透露,涉及到公共面積收費問題,必須由價格主管部門來定價。從目前情況看,物業服務部門收繳的公共面積熱費,尚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所以,居民不願交納這筆公攤費用也在情理之中。其三、物業服務部門不能重復收費。2008年《哈爾濱市物業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第九條,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已列入物業服務成本。如果物業服務部門再將樓梯、走廊等運行設施費用分攤到居民頭上,明顯不在情理。如果強行收費,就是打著上級文件搞攤派、亂收費。
供熱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利益,如果供熱問題解決好不好,關系到黨和政府的形象,關系到社會的穩定與和諧。誠望有關職能部門和供熱管理部門,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克服那些不適應、不符合的做法,從關注民生入手,制定出臺符合民意的政策法規。
大自然小區居民:走廊收費不合理物業:沒亂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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