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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二藥』假藥案終審基本維持原判 原告可以索賠
2008-12-10 13:46:42 來源:新華網  作者:肖文峰 賴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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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廣州12月10日電 『齊二藥』民事索賠系列案12月10日上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終審宣判。除對其中一宗案件的原審原告人的獲賠金額作出更改外,其餘判決全部維持原判。

  廣州中院的終審判決判定,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是生產假藥的責任人,應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等其餘三方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共需賠償原告350餘萬元。針對案件二審開庭時,原審原告周某等的代理人提出的原審判決將已獲醫院認定的醫藥費48371.5元誤作28173.3元,廣州中院在終審判決中作出了更正。

  2006年4月19日起,11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接受治療時被注射了後來認定為假藥的『齊二藥』亮菌甲素注射液,後出現腎衰竭等中毒反應,9名患者相繼離世。11名患者和部分遺屬2007年將中山三院告上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後法院又依中山三院申請追加齊二藥公司、廣東省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廣州金蘅源醫藥貿易有限公司為系列案被告。11名原告索賠金額由26萬餘元至290萬餘元不等。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醫院有別於一般意義上的銷售者,但醫院購進藥品價格與給患者用藥所收費用間有明顯差價,因此應屬於藥品的銷售者,同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醫院和銷售商雖然沒有過錯,但其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法院的判決,各原告可以自行選擇向任意一名有能力的被告要求賠償,並申請法院執行,醫院和銷售商可以在賠償原告損失後,繼續向齊二藥公司追償。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