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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董事長組織黑社會性質犯罪被執行死刑
2009-01-10 11:39:24 來源:東北網  作者:劉曉波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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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10日訊(劉曉波 記者雷蕾)1月6日,牡丹江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主犯史勇春經最高法院核准,被依法執行死刑,並處罰金人民幣1364萬元。

  史勇春捕前系牡丹江市銀鑫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牡丹江市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史勇春糾集他人在牡丹江市多次實施暴力傷害,先後將多人打傷。九十年代後期至本世紀初,史勇春又網羅多名社會閑散人員,繼續實施故意傷害、搶劫、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槍支等多種暴力性質的違法犯罪活動,還通過聚眾賭博、虛報注冊資本開設公司、偷稅等活動,聚斂錢財,逐漸形成了人員相對固定、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和經濟秩序,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最高法院經復核認為,史勇春在較長時期內逐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直接故意實施或指使、授意他人實施傷害;以暴力和威脅方法搶劫財物;為索討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聚眾賭博;使用虛假證明文件,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在經營過程中隱匿收入,偷逃應繳稅款且數額巨大;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在經營典當業務過程中發放信用貸款;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等行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虛報注冊資本罪、偷稅罪、非法經營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在違法犯罪活動中,史勇春動輒傷害他人,致5人重傷、3人輕傷、1人輕微傷,其中1人嚴重殘疾,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其還犯有其他多種罪行,人身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並予並罰。

  經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判決,並提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史勇春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364萬元。其他27名同案犯也被分別判處相應刑罰。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