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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罰200元
2009-02-20 15:15:15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李偉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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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20日訊 記者近日從省政府獲悉,《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4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給予經濟補償和執行最低工資標准的情況;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等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責任人欠薪逃匿移送警方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對用人單位責任人欠薪逃匿涉嫌詐騙等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無故欠薪查封、扣押等價財物

  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職業介紹機構騙取求職者中介服務費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行為,或者轉移財產、主要負責人逃匿的,經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物。

  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罰兩百

  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扣押勞動者資格證件、學歷證書、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每扣押一人證件處以兩百元罰款。

  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罰五千

  用人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全部退回,並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五千元的標准處以罰款;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一萬元的標准處以罰款,並由有關部門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無故欠薪最高賠付一倍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不辦社會保險最高罰一萬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職介提供虛假信息罰五萬

  職介機構以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等欺詐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的;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的;出租、出借職業介紹許可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機關吊銷許可證。

  騙取醫療、工傷險基金罰五萬

  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將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將應當由參保人員承擔的醫療費用計入醫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虛假掛名住院或者接受參保人員掛床住院的;采取串換病種、串換藥品等違法手段將不屬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醫療項目和藥品列入醫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使用虛假醫療病歷、醫療報銷憑證、票據等套取醫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采取其他違法手段騙取醫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造成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損失基金,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查機關暫停或者取消其定點、協議醫療機構資格。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