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日訊 《哈爾濱市職業介紹和勞動用工條例》今日起開始實施。今後,哈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介紹機構要在其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職業介紹許可證》,標明收費項目、收費標准以及監督機關名稱及監督電話等五項內容。用人單位委托職業介紹機構招聘的,要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招用人員簡章等材料。用人單位招人後,還要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縣(市)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該條例規定,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活動時要嚴格查驗用人單位招聘信息和求職者個人信息。職業介紹機構推薦未被用人單位錄用的,要退還求職者所交的費用。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為求職者提供免費就業服務。單位和個人未取得《職業介紹許可證》的,不得從事職業介紹活動。《職業介紹許可證》禁止涂改、轉讓、出租。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勞動行政部門還要為非全日制等靈活勞務用工提供固定勞務交易場所。
同時,《條例》還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勞動用工予以了規范。按規定,今後設立勞務派遣機構,應當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30日內向區縣(市)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用人單位委托職業介紹機構招聘的,要出示本單位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法人登記文件、招用人員簡章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其中,招用人員簡章要對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職業工種、崗位要求、招用條件、社會保險、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勞動保護等內容予以注明。
今後,用人單位招人要進行用工登記,建築施工等流動性較強的用人單位要在每月5日前向勞動行政部門上報用工及工資支付情況。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要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縣(市)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為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勞動行政部門要建立對投訴、檢舉有功人員的獎勵制度和職業介紹機構信用等級評定制度,並定期在媒體上公布。
同時《條例》還對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的違規行為制定了具體的罰則,如職業介紹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和提供虛假職位信息,將被處以最高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為無合法身份證件及相關有效證件的求職者提供職業介紹服務最高罰款3萬元。職業介紹機構向求職者收取押金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准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