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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最大額度調整 已退休工傷人員不在范圍
2009-03-03 15:44:56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張菲菲 樊金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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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3日訊 記者從2日召開的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哈爾濱市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這是哈爾濱市自2005年以來第5次調整工傷保險待遇,且增加額高於以往歷次調整額度。

  據悉,此次調整范圍為: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6級享受傷殘津貼的因工負傷人員;2008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供養條件已經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被鑒定為1至6級因工負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按照下列標准進行調整: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44元;二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36元;三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8元;四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五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2元;六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6元。1996年10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的因工負傷人員,在前款調整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調整後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的,補足到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符合供養條件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下列標准進行調整:工亡職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4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8元。鰥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准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調整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補足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據介紹,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1至4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至6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1至6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傷殘津貼,工傷人員可申請勞動仲裁。已經退休領取退休金的工傷人員不在傷殘津貼的調整范圍。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