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1日訊 記者從市供熱辦獲悉,為建立城市供熱長效管理機制,把居民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納入依法管理軌道,市供熱辦擬對1995年實施的《哈爾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目前,修訂的《辦法》已列入2009年正式立法項目,《辦法(草案)》已開始征求意見,爭取上半年發布實施。
擅自停熱企業將被『清退』
修訂的《辦法(草案)》規定,供熱單位從事供熱設施建設和經營,應當取得特許經營權。申請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具有良好的業績和企業信譽,歷年室溫合格率達到99%以上,用戶投訴率在1%以下,歷年無重大安全事故。
修訂的《辦法(草案)》規定,特許經營者出現擅自停業、歇業、棄管的,或擅自對所供熱區域推遲供熱、提前停熱、中途停熱的,或在可能危及公眾利益、公共安全等情況下不服從政府統一調度的,由市供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其特許經營權,將其清退,並實施臨時接管。
停熱審批需提前30天
修訂的《辦法(草案)》規定,用戶要求停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天前與供熱單位簽訂協議,並按照市物價部門確定的標准繳納熱能損耗費。新建居住建築第一年交付使用的、供熱系統不具備分戶循環條件的、要求停熱用戶超過30%的、可能危害相鄰用戶用熱等情況不能停止供熱。
供熱跑水由具體責任方賠償
修訂的《辦法(草案)》規定,居民室內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養護、更新、改造,更新、改造費用由用戶承擔。供熱單位應在供熱期結束後對用戶室內設施進行巡查,制定相應計劃並組織實施。供熱期間,用戶對室內供熱設施承擔監護義務。因用戶對夏季巡查檢修不配合致使供熱設施不能檢修或供熱期間保修不及時的原因,造成供熱設施跑冒滴漏,給相鄰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該用戶負責賠償;因供熱單位夏季巡查檢修不到位或搶修不及時的,由供熱單位負責賠償;保修期內由於供熱設施質量原因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負責賠償;由於用戶私改供熱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該用戶負責賠償。
分期交費應在開栓前交50%
修訂的《辦法(草案)》規定,用戶的熱費應當直接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
居民住宅套內使用面積計算在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頂板下表面與樓面淨高低於1.2米的空間不計算使用面積;淨高在1.2米至2.1米之間的空間,按1/2計算使用面積;超過2.1米的空間全部計入使用面積。
新建築安裝供熱計量裝置
新《辦法(草案)》規定,新建建築和實行集中供熱並進行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築,必須按照規定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相應裝置及安裝費用應納入房屋建造成本。在既有建築維護結構進行節能改造時,必須同步進行供熱計量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