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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展板宣傳《條例》
東北網3月21日訊(記者 印蕾) 《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9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21日,全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全省范圍內統一開展《條例》宣傳諮詢日活動,通過設立諮詢臺、發放宣傳材料等方式向公眾廣泛宣傳《條例》。
省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條例》共分五章五十三條,分別為總則、監察事項與管轄、監察方式與實施、法律責任和附則。其突出特點主要體現在監察范圍有所擴大和加大對違法單位的懲處力度等方面。
勞動保障監察范圍擴大
根據《條例》,監察范圍涉及勞動者就業、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報酬、工作時間、技能培訓、參保繳費等勞動者權益方面;《條例》同時對相關機構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做出明確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等用人單均屬於《條例》監察范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也將依照該《條例》執行。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被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尚屬首次。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1)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2)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3)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婦女、少數民族、殘疾人、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等人員公平就業規定的情況;(4)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援助,執行就業、再就業規定的情況;(5)用人單位遵守和執行農民工工資保障規定的情況;(6)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有關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規定的情況;(7)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8)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辦理招用備案手續和就業登記的情況;(9)用人單位遵守職業培訓和招用技術工種規定的情況;(10)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給予經濟補償和執行最低工資標准的情況;(11)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12)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情況;(13)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遵守有關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服務、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規定的情況;(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這位負責人提示,根據《條例》,勞動者舉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可采用書面、口頭、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形式,鼓勵實名舉報。
加大對違法單位的懲處力度違法成本增加
《條例》明確了各類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單位的懲處力度,增加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扣押勞動者證件處罰款二百元。《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扣押勞動者資格證件、學歷證書、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按每扣押一人證件處以二百元的標准罰款。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無故拖欠勞動報酬加付賠償金。《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不辦社會保險最高處罰一萬元。《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職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最高處罰五萬元。《條例》規定,職業介紹機構以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等欺詐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出租、出借職業介紹許可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機關吊銷許可證。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騙取醫療、工傷保險基金最高處罰五萬元。《條例》規定,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將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將應當由參保人員承擔的醫療費用計入醫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任意延長參保人員住院時間或者違規將一次連續住院行為分段計賬;虛假掛名住院或者接受參保人員掛床住院;采取串換病種、串換藥品等違法手段將不屬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醫療項目和藥品列入醫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使用虛假醫療病歷、醫療報銷憑證、票據等套取醫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采取其他違法手段騙取醫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造成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損失基金,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查機關暫停或者取消其定點、協議醫療機構資格。
據介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還將組織勞動保障監察員深入用人單位,全面開展『送法律、送政策、送責任、送後果』活動,使《條例》內容家喻戶曉;並加大監察執法力度,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行為,全面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確保勞動者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提高社會保險覆蓋率,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